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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斂財又一證



  長春7月29日電 從長春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分局獲悉:1992年5月至 1994年5月,李洪志等以長春市氣功人體科學研究會和中國“法輪功”研究會長春總站的名義,在長春市共辦班7期,收 入14萬余元,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依法責成其補交了稅款。

  1994年10月底至11月初,群眾舉報李洪志等在長春市辦“法輪功”傳授班,違法逃稅。該局專案科立即 組織專人進行調(diào)查。在事實面前,李洪志交代了9萬元的營業(yè)收入。后來為李洪志記賬的高女士提供其實際收入為14457 8.12元。稅務機關按照規(guī)定,向其追繳了應納稅款共計865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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