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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要案:胡長清大肆收受巨額賄賂被判處死刑

2000年2月27日 22:53

  中新社南昌二月十五日電今天,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胡長清受賄、行賄、巨額財產(chǎn) 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胡長清因大肆收受、索取巨額賄賂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jù)檢察機關起訴指控,法庭經(jīng)審理查明,自一九九五年五月至一九九九年八月,胡長清在擔任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副 局長、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副省長期間,先后九十次收受、索取江西奧特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總裁周雪華(另案處理)、 江西金陽光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衛(wèi)東(另案處理)等十八人及江西省商業(yè)儲運公司的錢物,折合人民幣共計五百四十四 萬余元。其中人民幣二百八十萬余元,美元八萬元,港幣九十四萬元以及價值九十七萬余元人民幣的貴重物品。胡長清還利用 職務之便,多次為有關行賄人謀取利益,造成國家巨額財產(chǎn)損失。

  法庭審理還查明,胡長清為了自己職務提升及工作調動拉關系,從一九九七年初至一九九九年六月,先后五次向他人 行賄共計人民幣八萬元。此外,胡長清還對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的價值人民幣一百六十一萬余元的財產(chǎn),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庭認為,被告人胡長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政府高級領導干部,大肆收受、索取巨額賄賂,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 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財產(chǎn)的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壞,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法 庭還認為,胡長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并對其巨額財產(chǎn)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不能說明合法來 源,分別構成了行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以受賄罪判處胡長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 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chǎn);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非法所得予以沒收。數(shù) 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chǎn)。

  胡長清受賄、行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是一起極為嚴重的高級領導干部經(jīng)濟犯罪案件,性質嚴重,情節(jié)惡劣,社 會影響很壞。此案去年八月案發(fā)后,黨中央高度重視,中央紀委在有關部門和江西省委的配合下,及時查清了胡長清的嚴重違 紀違法問題,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今年二月一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行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 對胡長清提起公訴。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二月十三日和十四日公開審理了此案,各界群眾和新聞記者共一 千余人旁聽了審理。胡長清委托的兩位律師出庭為其作了辯護。法庭于今天進行了公開宣判。對胡長清一案的審判,充分體現(xiàn) 了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充分體現(xiàn)了黨和國家依法嚴懲腐敗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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