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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君特大系列搶劫殺人案14名罪犯伏法 2001年5月20日 12:04 中新網(wǎng)北京5月20日消息:據(jù)新華社消息,經(jīng)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zhǔn),張君、李澤軍特大系列搶劫、殺人案中的14名罪犯,今天分別在重慶市、常德市被執(zhí)行死刑。 張君、李澤軍特大系列搶劫、殺人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罕見的暴力性集團犯罪案件。自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張君及其同伙在重慶、湖南、湖北、云南、廣西等地持械搶劫、故意殺人、搶劫槍支彈藥22次,手段極其兇殘、狡詐,氣焰極為囂張,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和社會安定帶來極大危害。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于4月21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張君、李澤軍、陳世清、趙正洪、嚴(yán)若明、許軍、李金生、秦直碧、全泓燕、嚴(yán)敏、莫金英、納波、朱加武、王俊分別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陳世星、楊明燕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楊明軍、王雨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李澤軍、嚴(yán)若明、許軍、李金生、秦直碧、全泓燕、嚴(yán)敏、莫金英、納波、朱加武、王俊等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分別審理認(rèn)為,一審判決認(rèn)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zhǔn)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遂分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李澤軍、秦直碧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quán),分別依法核準(zhǔn)了張君、李澤軍等人的死刑判決。 張君、李澤軍特大系列搶劫殺人案中14名罪犯罪名: 張君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搶劫槍支、彈藥罪; 李澤軍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搶劫槍支、彈藥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 陳世清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搶劫槍支、彈藥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故意傷害罪; 趙正洪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搶劫槍支、彈藥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敲詐勒索罪; 嚴(yán)若明犯搶劫罪; 許軍犯搶劫罪; 李金生犯故意殺人罪; 秦直碧犯搶劫罪,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 全泓燕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非法運輸彈藥罪,非法私藏槍支、彈藥罪; 嚴(yán)敏犯搶劫罪、非法運輸彈藥罪; 莫金英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 納波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 朱加武犯非法買賣槍支罪; 王俊犯非法買賣槍支罪。(王熾、沈路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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