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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達2.8億 河南省安陽華通案主犯被判死緩

2005年12月12日 15:46

  中新網(wǎng)12月12日電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消息,12月12日,安陽華通集資詐騙案二審宣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宋躍福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其他四名被告人宋合軍、師宏峰、宋力、安曉燕六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1993年9月起,宋躍福(男,36歲,河南省華通翻譯有限責任公司和河南省夢娜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組織、指揮宋合軍(男,33歲,河南省華通翻譯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和河南省夢娜實業(yè)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財務管理中心經(jīng)理,兼資金調控中心、風險控制中心經(jīng)理和監(jiān)事會副會長,宋躍福胞弟)、師宏峰(男,35歲,河南省華通翻譯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理和河南省夢娜實業(yè)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無形資產管理中心經(jīng)理,宋躍福同學)、宋力(男,42歲,河南省夢娜實業(yè)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主任,宋躍福堂兄)、安曉燕(女,30歲,河南省華通翻譯有限責任公司現(xiàn)金出納,宋躍福妻妹)以高額利率為誘餌,采取收取讀書押金支付獎讀金的形式,用后續(xù)非法集資款兌付先期到期集資款本息為手段,以安陽市華通語言翻譯有限公司、河南省華通翻譯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面向社會公開非法集資。

  為騙取公眾信任,獲取更多集資款,宋躍福等人長期對外宣傳其非法集資活動,并虛構經(jīng)營業(yè)績,隱瞞其所有投資項目嚴重虧損、無法全額兌付到期集資款本息的真相,還采取獎勵、提成等手段鼓勵營業(yè)人員更多募集資金。特別是在1998年以來鄭州市接連查處了多起集資詐騙案件,明知其面向社會集資的行為屬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宋躍福等人仍大肆非法集資且數(shù)額逐年上升。對于非法集資的款項,宋躍福指使安曉燕交給其本人或存入以宋躍福個人名義開設的帳戶,由宋躍福隨意支配。

  自1993年9月至2003年9月16日,華通公司非法集資累計金額2.8億余元,已經(jīng)兌付本金金額1.95億余元,累計支付獎讀金2971.69余萬元。截止案發(fā)時,尚未支付的本金金額為8759.13萬余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追繳贓款贓物變現(xiàn)金額2808.86萬余元,給集資戶造成5950.27萬余元的巨額損失。

  2003年9月16日,宋躍福得知華通公司被公安機關查處后,購買了神州行移動電話卡,攜帶47萬元現(xiàn)金及金額為267.35萬余元的存單、存折、銀行卡潛逃,在潛逃期間又揮霍資金5萬元。10月9日宋躍福向公安機關投案。

  宋躍福等五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部分集資戶因集資款無法兌付陷入家庭困境,還造成集資戶多次聚眾圍堵安陽市委市政府。特別是2003年9月23日,部分集資戶聚眾堵截京廣鐵路,使京廣鐵路停止運行17分鐘,造成4輛火車停運,影響了京廣鐵路的暢通。

  安陽中院一審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提出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二審認為,上訴人宋躍福、宋合軍、師宏峰、宋力、安曉燕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大量騙取資金,造成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資金不能歸還,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宋躍福、宋知軍、師宏峰、宋力、安曉燕的上訴理由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河南高院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靜)

 
編輯: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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