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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萍離婚?婚姻登記處堅稱未泄露公民婚姻隱私

2006年03月03日 21:24

  中新網(wǎng)3月3日電 據(jù)北京晚報報道, 有媒體昨日報道倪萍離婚的消息,而消息的來源是北京市東城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透露的。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婚姻與家庭法律事務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王濤律師接受采訪時表示,如果消息確為登記處工作人員透露,而這個消息又是當事人不愿向外公布、甚至對當事人的生活造成影響,按法律規(guī)定就已經(jīng)侵犯到當事人的隱私權利。

  據(jù)媒體報道:“北京市東城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一位工作人員透露,倪萍與丈夫王文瀾早在去年5月就在那里辦理了離婚手續(xù),當時倪萍的表情嚴肅,話語不多,和王文瀾只用了半個多小時就辦完了離婚手續(xù)。兩人是協(xié)議離婚,他們的兒子由倪萍撫養(yǎng)。另一位現(xiàn)場目擊者也稱,倪萍來辦離婚手續(xù)時,婚姻登記處的人剛剛午休后上班。倪萍與其愛人先后到來,兩人好像已提前商量好了,辦理手續(xù)的過程中沒有過多交談。”

  倪萍是否如該報所說已經(jīng)離婚并不重要,而婚姻登記處究竟有無權利向外透露當事人的婚姻情況,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是讀者最關心的問題。王濤律師表示,中國法律對保護公民隱私權有嚴格規(guī)定,國家公務人員上崗時也會有相關的保密要求,如果有人法律意識不強,將他人不愿為人所知的個人情況,向外公布傳播,使得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正常生活受到影響,那么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

  如果倪萍本人因認為被侵犯了隱私權而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那么她還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比如是誰提供的消息,該人員的身份,媒體消息閱讀率、網(wǎng)站的點擊率等。但目前中國法律對于因隱私權被侵犯而進行的追究問題上的強制性規(guī)定還欠力度。

  王濤律師說,一般情況下,侵權者要承擔的責任有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如果被侵權者發(fā)生了像精神壓力大入院就醫(yī)等情況,支出了醫(yī)療等費用,侵權者還需要進行經(jīng)濟賠償。

  北京市東城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在接受采訪時,則堅定地表示,他們從來不會向任何人透露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斑@些都是涉及當事人隱私的,在這方面我們有很嚴格的規(guī)定。目前我們正在和有關媒體交涉,處理此事。” (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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