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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有八種情形不需向原作者付酬

2006年05月29日 10:59

    資料圖:2006年2月15日,中國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在國務院新聞發(fā)布會上說:截止2005年12月31日,各地版權部門共查辦網罪絡侵權案件172件,依法關閉“三無”網站76家,對29家侵權網站罰款78.9萬元,移交司法機關涉嫌刑事犯案件18件。 中新社發(fā) 史利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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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29日電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今天全文發(fā)表,條例規(guī)定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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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fā)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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