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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審計法即將施行 中國審計機關權限將得以強化

2006年05月31日 20:03

    資料圖:2006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草案。 中新社發(fā) 廖文靜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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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五月三十一日電(記者 趙建華)修訂后的中國審計法將從明天開始施行。中國國家審計署新聞發(fā)言人今天在此間表示,修訂后的審計法,在保留原有權限的同時,根據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的需要,進一步強化了審計機關的權限。

  這位發(fā)言人介紹說,根據修訂后的審計法,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并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及其管理系統(tǒng),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有權提請警方、監(jiān)察、工商等部門予以協(xié)助。

  他認為,這些新增的權限,為審計機關順利開展審計工作,強化審計監(jiān)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它能夠促使被審計單位真實、完整地向審計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自覺配合審計機關的檢查和取證,減少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有關資料和資產的機率,遏制被審計單位公款私存、利用計算機系統(tǒng)舞弊等違法違規(guī)問題的發(fā)生。

  這位發(fā)言人稱,審計機關職責的調整,既賦予了審計機關權力,也加大了審計機關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審計機關,必須全面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既不能濫用權力,也不能失職瀆職。在賦予審計機關必要權限的同時,修訂后的審計法,也設定了審計機關行使權力的條件和程序,以規(guī)范審計行為,防止權力濫用,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

  發(fā)言人表示,必須在有證據證明,并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的情況下,才能查詢被審計單位公款私存的賬戶;封存被審計單位違規(guī)取得的資產必須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履行必要的封存手續(xù),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yè)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與此同時,他還表示,被審計單位在自覺接受審計監(jiān)督的同時,還要加強對審計工作的監(jiān)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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