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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修訂完善瀆職侵權犯罪42個罪名的立案標準

2006年07月26日 11:41

  中新網7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修訂“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今天在新聞發(fā)布會上說,新標準完善了瀆職侵權犯罪42個罪名的立案標準。

  王振川說,新的《立案標準》在遵循立法原義的基礎上突出了實務操作性,使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法網更加周密和嚴謹。

  一是增加了新罪名的立案標準。這次新的《立案標準》將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案和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補充進來,使瀆職侵權犯罪42個罪名的立案標準全部得以完善。這樣,堵塞了可能的執(zhí)法漏洞,也有利于加強對判決、裁定執(zhí)行行為的法律監(jiān)督。

  二是嚴密了關于造成損失的有關規(guī)定。增加了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標準。增加了合計計算標準,即在個人財產和公共財產均遭到損失的情況下,雖二者均未達到立案標準,但兩項合計達到一定數(shù)額的,也應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明確了對權力干預型瀆職犯罪的懲治。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中,除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等少數(shù)案件犯罪主體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其余均屬特別瀆職罪案,其犯罪主體是特別規(guī)定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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