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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主體多四類人 黑哨受賄適用法律再起爭議

2002年12月24日 08:41

  中新網12月24日電 昨天,關于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草案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瀆職罪主體可能新增四類人。北京青年報今天報道,該消息再次引起了法律界專家學者針對足球裁判受賄適用法律問題的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通知,足球裁判龔建平被檢察院以“商業(yè)受賄罪”提起了公訴。“商業(yè)受賄罪”相對“受賄罪”,罪行較輕。

  據中國人民大學王秀梅教授介紹,如果瀆職罪的主體擴大了,也意味著“公務人員”的范圍擴大了,以此類推受賄罪的主體也應擴大。裁判員在受足協(xié)委托行使裁判工作時,是在行使公務,裁判的受賄行為將因此歸為受賄罪。

  中新社昨天報道,刑法瀆職罪主體可能新增四類人為:一是法律授權規(guī)定某些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在某些領域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管理、監(jiān)督職權;二是在機構改革中,有的地方將原來的一些國家機關調整為事業(yè)單位,但仍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職能;三是有些國家機關將自己行使的職權依法委托給一些組織行使;四是有的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國家機關以外的人員從事公務。

  


 
編輯:呂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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