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修合同示范文本推出 增加違約責任條款
2008年04月09日 11:05 來源:京華時報 發(fā)表評論
昨天上午11時許,在豐臺工商分局指導下,一位姓邱的消費者(右)與某公司簽署了本市首份《北京市汽修合同》。邱先生稱,他最擔心因修車期延時不能用車,以及修理商擅自使用汽車,現(xiàn)在合同里有了規(guī)定,更讓人放心
昨天,《北京市汽修合同》示范文本正式推出,并簽出首份合同。與去年7月公布的論證稿相比,正式文本有多處改動(詳文及解讀見下表)。根據(jù)正式文本,維修車輛如果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維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維修商應向車主賠付違約金。
《北京市汽修合同》是由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運輸管理局共同指導豐臺工商分局,依據(jù)有關法律制定出來的,并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進行了論證。與論證稿相比,正式文本有多處修改。正式文本增加了違約責任一項,明確要求如果遲延履行,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具體金額可由雙方約定。根據(jù)合同,如果修理商沒有使用符合國家規(guī)定及雙方約定的維修零件影響車主正常使用,或者車輛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商要按合同向車主賠付違約金。正式合同還明確約定,如果修理商擅自將維修轉托給他人,或維修標準達不到標準要求,車主有權要求修理商返修,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修理商賠償損失。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處處長王珊表示,目前,汽車維修業(yè)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在維修中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過程不透明、故障診斷不清、夸大故障等問題。正式文本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提供了證據(jù),發(fā)生糾紛也有據(jù)可依,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袁國禮)
【編輯:趙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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