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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價不能“隨行入市”想漲就漲
2009年11月09日 15:16 來源:燕趙都市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根據(jù)寧波市物價局公布的消息,寧波市水價將于12月1日(用水時間)起調(diào)整,主要包括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標準。在這次水價調(diào)整中,居民用水價格將分兩步,最終調(diào)整至3.20元,漲幅為45.45%。對此,網(wǎng)友普遍抱怨,漲幅過高,有些想不通。(11月8日《錢江晚報》)

  和寧波這次水價大幅上漲相呼應的,是近來幾乎響徹全國的一片水價上漲之聲。進入2009年以后,不僅上海、天津、沈陽、廣州、南京等多個大中城市先后舉行了水價上調(diào)的聽證會,而且北京、長沙等多個城市也正醞釀上調(diào)水價。一時間,水價上漲儼然成為一種全國的普遍趨勢。

  綜合分析各地拋出的上調(diào)水價的理由,主要在于兩大方面:一是目前水價總體偏低,不能反映水資源的稀缺程度和水環(huán)境治理成本,容易導致浪費嚴重,不利于提高居民的節(jié)水意識;二是水價長期偏低,容易導致供水企業(yè)面臨經(jīng)營虧損的壓力。應該承認,這其中確實有其一定的道理,畢竟如今北京等諸多城市的水資源確實日益稀缺與緊張。

  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水本身是一種生活必需品,即使價格再高,人們也必須使用。因此,單純提高水價只能提高普通民眾的生活成本,并不能遏制有錢人的揮霍與浪費。而且,如今各地自來水的定價機制與成本核算情況,依然處于一種相對不公開不透明不合理的狀態(tài),沒有最大限度擠出“水分”,也沒有形成有效的社會監(jiān)督,給人感覺更像是一本說不清楚的糊涂賬。

  更為關鍵的是,作為一種有著社會公共屬性的產(chǎn)品,城市供水價格本身不僅必須受到政府與國家法律的管制與約束,而且也必須更多考慮到當前社會群眾的生活質(zhì)量,絕不能簡單“隨行入市”、想漲就漲。

  根據(jù)目前我國價格法等法律制度規(guī)定,城市自來水等公共產(chǎn)品的價格變化,必須召開聽證會;事先必須制定漲價方案并交有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必須進行深入、全面的調(diào)研,必須盡可能考慮到各種具體的需求和問題,制定完備、系統(tǒng)的執(zhí)行措施……遺憾的是,從如今一些城市水價上漲的過程來看,這些法律制度與程序,人們要么根本沒有看到,要么看到的只是形式與過場。對此,民眾自然表示不滿。

  此前,為了防止出現(xiàn)因為各種生活成本不斷增加而帶來“最后一根稻草壓死駱駝”的疊加效應,國務院曾一再強調(diào):水、電等公共產(chǎn)品的上漲必須慎之又慎,必須考慮到人民群眾的生活質(zhì)量。然而,如今在沒有看到有關方面擠干現(xiàn)有水價“水分”,妥善照顧社會弱勢群體,對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采取提高低保標準、增加補貼等多種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情況下,就陡然看到全國各地水價漲聲一片的局面,人們難免會疑慮重重。

  由此來看,只有有關方面嚴格履行水價調(diào)整的法律制度與程序規(guī)定,只有盡快理順水價的定價結構,只有盡快全面完善水價計價方式,積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只有切實做好對低收入家庭的配套保障與補貼工作,水價調(diào)整才能真正獲得社會認同,水價改革才能全面深入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只有切實做好對低收入家庭的配套保障與補貼工作,水價調(diào)整才能真正獲得社會認同,水價改革才能全面深入推進。(阮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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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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