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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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犯罪路線圖:通過行賄套取銀行巨額資金
2007年10月30日 11:09 來源:正義網

   資料圖:周正毅。 中新社發(fā) IC/CNSPHOTO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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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3日,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是日,第二中院顯示屏上沒有透露出有何值得特別關注的案件。不過細心人還是可以覺察出這一天法院氣氛有些不同以往——二中院門口的公告欄上,貼著一則不起眼的開庭公告,被告正是一度名聲大噪的上海農凱集團前董事長周正毅。

  24日,周正毅案繼續(xù)開庭審理。而上海二中院也一改平日忙碌的景象,記者注意到,當日下午僅有一個正式開庭案件。C101法庭前后門緊閉,只有門口醒目的提示燈顯示庭審正在緊張進行。

  記者通過相關渠道獲得一份周正毅案的《起訴意見書》。該意見書是今年4月8日由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處出具的。意見書披露,周正毅涉及五項罪名,包括上海農凱集團及其原法人代表周正毅的單位行賄、對企業(yè)人員行賄、虛開增值稅發(fā)票三項罪名及周正毅個人行賄、挪用資金兩項罪名。其中,僅虛開增值稅發(fā)票一項罪名,農凱集團公司及其控制的關聯公司就利用虛開增值稅發(fā)票向銀行貼現數十億元。此前,8月17日的新華社一篇通稿已提及周正毅這五項罪名。

  除周正毅外,農凱集團還有三人被指控。他們分別是海鳥發(fā)展董事長唐海根、英雄股份(現名為ST丹科,600844)總經理翟世強、英雄股份財務經理陳訓明。該三人已于8月10日審理完畢。

  公開資料顯示,周正毅是在2007年1月21日再度被捕的。三年前的2004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對周正毅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此次,周正毅可能真的要謝幕了。

  虛假交易套取銀行資金

  相關材料顯示,1999年1月起,犯罪嫌疑人周正毅為了達到農凱集團公司向銀行貼現融資的目的,在實際購入電解銅并全部對外銷售的同時,采取在農凱集團公司及其控制下的上海農凱工貿有限公司等15家關聯企業(yè)及利源公司之間進行電解銅虛假交易的方式,上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向銀行貼現數十億元。

  從相關材料看,周正毅通過自己控制的關聯公司之間制造虛假貿易,并以此達到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的目的。憑借這些增值稅發(fā)票以及發(fā)票所能證明的“貿易”背景,農凱集團及下屬關聯公司等開具商業(yè)承兌匯票,再將承兌匯票拿到銀行貼現,套取銀行資金。

  除涉及開具虛假商業(yè)匯票的交易外,周正毅還制造巨額的虛假交易。其虛構的電解銅虛假交易數額巨大,含稅總交易金額高達上百億元,稅收數十億元。

  目前尚不清楚周正毅是否支付了虛假貿易帶來的高額稅收。

  “一般而言,在貼現這個步驟中,銀行會對企業(yè)的真實貿易背景以及承兌企業(yè)的資信做嚴格審查。錢是銀行付的,不可能不細致。”一位在銀行信貸部門工作的人士向記者解釋。在他看來,這類電解銅的貿易真實程度并不難審查,所有的交易都在關聯公司之間進行,在正常情況下,銀行會對關聯交易非常警惕,并不會輕易貼現數額巨大的款項。

  顯然,該銀行的審查環(huán)節(jié)形同虛設,上述資金源源不斷地流入農凱集團,大部分資金進入了歸還貸款的資金循環(huán)通道,小部分則使農凱集團在資本市場上獲利頗豐。

  據公開資料顯示,在1999年到2003年,正于周正毅“事業(yè)”的巔峰期。資金輸血為他博得“上海首富”的盛名。2002年,周正毅又一舉拿下有名的上海市靜安區(qū)“東八塊”地產發(fā)展項目,一時風光無限。

  這筆資金又同樣在國內信貸形勢嚴峻的2002年下半年以及2003年,成為農凱集團及下屬公司歸還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

  僅根據材料尚無法獲知,除該行上海分行之外,共有多少金融機構為這數十億的巨額現金貼現埋單。

  周正毅能“縱橫捭闔”數年而安然無恙,其對下屬關聯公司的控制力也可見一斑。

  相關材料在描述周正毅與農凱集團及下屬關聯公司之間的關系時,使用了獨人控制和全權管理方式的表述。

  該材料顯示,周正毅在公司內部采取了資金由其簽字調撥、經營由其個人決定、人事由其安排調遣、對農凱集團公司實行獨人控制的全權管理方式。

  在這種管理方式下,1998年到2003年6月,周正毅通過注冊、收購和托管公司企業(yè)的方式,先后組建了近80余家關聯公司,并實際控制了大部分關聯公司的經營管理。

  周正毅的具體操控手法有:指定親友掛名擔任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指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對公司的印章集中管理,統(tǒng)一調配企業(yè)資金、控制公司財務費支出、制作財務報表等。

  行賄路線圖

  周正毅涉嫌賄賂有關的罪名共有二項,分別是單位行賄和行賄。顯然,他正是用這種手段聚斂了巨額非法財富。

  周正毅的第一個獵物是金尚高(化名)。1997年初起,周與先后擔任三家交易所資金結算的負責人金尚高密謀,由金利用其直接負責管理所在單位“結算存量資金”的職務便利,把這部分會員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以“委托國債回購”為名,存入周正毅指定的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證券營業(yè)部等券商處。

  一旦資金到賬,再由券商暗中劃轉至周正毅開設的上海金凱物資實業(yè)有限公司等機構資金賬戶。正是通過“交易所-券商-機構”資金賬戶的手法,周正毅拿到了可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申購新股的資金。

  作為回報,周正毅一擲上百萬元,給金尚高購買了杭州上城區(qū)某樓盤的住房,并先后贈送現金、手表等。

  1999年開始,周正毅直接向銀行“伸手要錢”。其首先與某國有銀行上海分行信貸處副處長江方圓(化名)密謀,江利用職務便利,對農凱及關聯企業(yè)放松借款人資格和信用審查條件,并在貸款發(fā)放后放松資金用途的監(jiān)管。

  周在獲得貸款后,大批資金用于歸還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有價證券投機以及房地產投機等。

  作為回報,周正毅以借款為名,送給江方圓百萬現金,外加名貴手表。

  與描述金尚高的部分一樣,該材料并沒有寫明這兩人分別給周正毅輸入多少資金,但從周正毅的回報來看,資金數額應該不菲。

  第三個行賄對象亦出自銀行系統(tǒng),是某商業(yè)銀行上海分行國際業(yè)務部總經理、副行長的戚國榮(化名)。

  戚國榮為周正毅提供了銀行信用證、提匯款、外匯、人民幣資金信貸和融資等多種業(yè)務便利。其間,周正毅以上市公司“上海海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向該銀行上海分行先后申請了數億元的貸款,挪作農凱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從事證券、房地產投機等。

  作為回報,周正毅送給戚數十萬元。

  根據記者從其他渠道獲得的銀行票據顯示,周正毅與該銀行的淵源可以追溯到更早。1997年某天,通過該銀行的賬戶,從上海市農業(yè)投資總公司、上海申花茂盛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一共給上海正藝室內裝飾有限公司轉入數千萬元。

  而上海正藝是周正毅姐姐周雅珍掌控的企業(yè),據稱該企業(yè)曾在農凱集團的權錢交易中起過“穿針引線”的重要作用。目前并不清楚這些注明為“投資款”的款項是否有其他用意。

  除了上述銀行之外,農凱集團也在非銀行金融機構開有賬戶且資金往來巨大。

  相關材料顯示,上述受賄人已另案處理。

  此外,周正毅還涉嫌向監(jiān)獄系統(tǒng)行賄。

  據公開資料顯示,2003年9月5日,周正毅因涉嫌犯罪被羈押于上?词厮。經與上海看守所所長黃健密謀,黃健擅自安排妻子吳偉平赴香港為周傳遞信件。此后,周正毅指使其姐周雅珍送給黃健夫婦20萬元。

  今年8月10日,黃健因受賄總額45萬元,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黃健的妻子吳偉平也因共同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04年6月,周正毅從看守所轉至提籃橋監(jiān)獄。當時,提籃橋專門成立了一個四人專案組,以當時的監(jiān)獄長喬利國為首,周正毅在獄中的一切事宜,均由該專案組處理。

  而周正毅及其親屬通過一個綽號“酒甕”的上海流民,打通監(jiān)獄上下關節(jié),有消息人士透露,“酒甕”拿了周正毅1000萬,負責幫其打通方方面面的關系。

  今年8月,專案組的俞金寶、王爭鳴、傅克琥,已經分別因受賄被判刑2年-11年不等,喬利國目前已被停職。

  等待判決

  周正毅的另一項罪名是,被指控挪用上市公司英雄股份資金構成挪用資金罪。

  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間,周正毅指使以農投公司委派到英雄股份擔任總經理和財務經理的翟世強、陳訓明等人,將英雄股份資金數億借給上海市農業(yè)產業(yè)化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用于收購。

  不久后的2003年5月,周正毅事發(fā),收購中斷,被挪用的資金至今未還。

  除周正毅外,涉及挪用資金的另外三人也被指控,分別為海鳥發(fā)展董事長唐海根,以及翟世強、陳訓明。

  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周正毅涉嫌的五項罪名中,單位行賄罪、對企業(yè)人員行賄罪,以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三項罪名為單位犯罪,應對單位判處罰金,而周正毅作為直接責任人需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周正毅個人則還涉嫌行賄罪和挪用資金罪兩項罪名。

  記者查閱得知,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虛開增值稅的量刑跨度很大,從三年以下到死刑不等。其中,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則“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而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一條,單位行賄罪、對企業(yè)人員行賄和個人行賄罪等的量刑則都在5年以下到有期徒刑之間;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顯示,挪用資金罪的量刑則在判3年以下到10年以下之間。

  (除黃健、吳偉平等已判刑者外,其余受賄人皆為化名)(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陳小瑩 陳歡)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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