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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王科技:上市前夕涉嫌披露虛假信息
2010年02月05日 12:34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即將登陸中小板的漢王科技(002362.SZ)途遇攔路虎。

  就在漢王科技發(fā)布《招股意向書》和《保薦工作報告》的隔天,南開越洋公司(ExperExchange, I)對本報記者稱,漢王科技掩蓋了與南開越洋尚未終止的知識產權糾紛,涉嫌信息披露不完整。

  南開越洋公司表示,其已于今年1月底通知漢王將發(fā)起香港仲裁中心仲裁,而漢王在公開文件中并未披露此事,對股民權益有影響。

  “他們是說要啟動,說了多少回,但不是還沒啟動么,所以我們也沒披露。” 漢王科技的監(jiān)事王紅崗向記者表示!八麄冋f的不是事實,仲裁沒開始,我們也沒有侵權!

  漢王科技定于9日開始網上申購,這起突如其來的變故是否會影響到其上市征途?

  侵權官司緣起

  事情緣于2002年。

  南開越洋與漢王科技簽署技術許可協議,允許后者在其三款產品[漢王名片通軟件、漢王筆大將軍軟件和掃描儀捆綁的漢王OCR專業(yè)版軟件(文本王)]中使用南開越洋在世界領先的文字識別(OCR)技術,該協議于2006年終止。其間,漢王科技按照大約每年一萬份的數量向南開越洋支付技術使用費

  2006年,漢王科技的子公司“漢王制造”再次與南開越洋簽約、獲得在三款產品中使用南開越洋OCR技術的權利。三年間,漢王制造按照每年約一萬份產品的數量向南開越洋支付技術使用費。

  但是截至2009年春節(jié)前,南開越洋發(fā)現,漢王科技在原許可協議標的以外的幾十款產品中使用了南開越洋OCR技術,并以每年幾十萬份的規(guī)模在中國市場上制造、傳播和銷售這些產品。

  由此,南開越洋向天津一院提交訴訟,隨后漢王科技認為,根據原合同協議,雙方的糾紛應按照香港法律來解釋,并尋求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天津高院則裁定:天津一院沒有管轄權,應該依合同約定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目前采用中國內地的兩年追溯期,南開越洋的侵權賠款估算高達4700萬人民幣,加上律師費、訴訟費,訴求額高達半個億。如果到香港仲裁,根據相關規(guī)定我們可以追溯六年時間,數額肯定在4700萬之上! 南開越洋副總裁張曉燕說。

  “今年1月底我們就通知漢王科技將啟動香港的仲裁,希望能和他們商量相關事宜,接下來會具體走程序!睆垥匝嗟闹韱绦〗惚硎。但她并未說明具體日期。

  涉嫌虛假信息披露?

  漢王科技的《保薦工作報告》顯示:“天津高院終審裁定鑒于漢王科技2002年與南開越洋簽訂了《RTK 軟件許可協議》,漢王制造于2006 年與南開越洋簽訂《OpenRTK6.0 軟件授權協議》。漢王科技與漢王制造均嚴格執(zhí)行了相關協議,未發(fā)生侵權行為,且漢王科技、漢王制造均已嚴格按照協議向南開越洋支付軟件授權費,漢王科技不存在違約行為。漢王科技認為,與南開越洋的糾紛屬于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普通合同糾紛,因此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2010 年1月8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09)津高立民終字第0058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案受漢王科技與南開越洋簽署的《軟件許可協議》中仲裁條款的約束,并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南開越洋對漢王科技的起訴!

  張曉燕稱,漢王科技如此表述是“移花接木”,刻意誤導證監(jiān)會和投資者。

  “漢王科技關于侵權糾紛訴訟一事并未結束,天津高院只是認為該糾紛應該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我們也已準備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仲裁,且在1月底通知了漢王科技,但是漢王科技2月2日公布的相關公告卻并無披露這一點,這是隱瞞!

  而對于張曉燕的質疑,漢王科技的監(jiān)事王紅崗向記者表示,“他們是說要啟動,說了多少回,但不是還沒啟動么,所以我們也沒披露。”

  記者拿到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顯示:“本院經審查認為,2002年4月21日南開越洋與漢王科技簽訂《RTK軟件許可協議》,南開越洋將其享有產權的RTK 及RTK 文檔許可漢王科技使用。因本案中南開越洋主張的侵權行為,即將RTK 集成到多款應用軟件產品中并大量復制、銷售、傳播及許可他人使用,是雙方當事人履行《RTK 軟件許可協議》基礎上形成的,該行為與《RTK 軟件許可協議》密切相關,故本案為與《RTK 軟件許可協議》有關的爭議,應受該協議中仲裁條款的約束。”

  “目前這個案件將轉移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處理,暫無定論,但漢王科技卻稱漢王科技‘未發(fā)生侵權行為,且漢王科技、漢王制造均已嚴格按照協議向南開越洋支付軟件授權費,漢王科技不存在違約行為。”張曉燕認為,這是歪解了法庭裁決。

  而對于張曉燕的質疑,王紅崗回應“高院駁回南開越洋的訴訟,就是意味這不在他的管轄權之內,也否決了天津一院的相關裁定,那么侵權這一事實也是不成立的”。

  “就這個案件來看,天津高院也只是駁回這項訴訟的理由是,不在管轄范圍之內而不是侵權不成立,所以依此來說不存在違約和侵權是不恰當的! 中山大學政法系副教授李穎怡對記者表示。

  “無論現在天津一院和高院的裁決如何,訴訟已經發(fā)生,而且南開科技也通知將啟動仲裁,而漢王科技沒有對此進行全面的披露屬于信息披露不完整;而天津高院是因為沒有管轄權而駁回南開越洋的訴訟,也就是沒有權力對此做出評判,并不是說明違約和侵權不成立,這還有待仲裁機構的裁決,漢王科技單方面表示高院裁定‘漢王科技與漢王制造均嚴格執(zhí)行了相關協議,未發(fā)生侵權行為,且漢王科技、漢王制造均已嚴格按照協議向南開越洋支付軟件授權費,漢王科技不存在違約行為’是披露不實。”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旭表示。

  是否侵權?

  漢王科技在其《招股意向書》和《審計工作報告》中也一再表示漢王科技不存在侵權或違約行為。

  南開越洋對漢王科技的侵權行為的指認為:1.未經授權,在多達66款產品中使用了南開越洋的OCR技術,其中絕大部分產品超出了雙方簽署的任何一版技術許可協議;2.未經授權,將南開越洋的OCR技術放入漢王科技的某些產品,并大規(guī)模非法轉授權給多家國際、國內知名廠商(明基、中晶、方正等)以及一些網絡廠商海量使用,每年侵權銷售數量至少高達數十萬份;3.未經授權,將南開越洋技術放入許可協議之外的漢王科技OCR 軟件工具包(漢王OCR SDK)之中,并將該工具包非法轉授權給其他軟件廠商開發(fā)、復制、銷售、使用,構成大量直接和間接的侵權行為。

  但當記者向王紅崗求證漢王科技是否把南開越洋的OCR用在協議外的產品時,他表示,“這很復雜,也就是如今爭議所在的地方,現在這個時間我具體不能說什么,反正我們沒有侵權。”

  李穎怡表示:“如果南開越洋所說屬實,那么漢王科技就超出技術許可合同的時間、地點使用了該技術。在合同法上構成‘違約’,再構成‘侵權’,法律上有一個說法是‘競同’,就看原告采用哪種方法起訴,如果提交仲裁機構,那就由仲裁機構來受理。”

  而宋旭表示,無論是否侵權或只是合同糾紛,都應真實、全面地披露,信息披露不實、不完整將會給公司上市帶來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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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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