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和“我”都是代詞,其區(qū)別是復數(shù)與單數(shù)的不同,是集體與個人的差異,兩者原本界線分明。然而,生活中該稱“我”的地方常常用了“我們”,這非但不是誤用,反而是別有意味的修辭。
最近《報刊文摘》上有一篇文章,介紹兩位業(yè)績出色的年青人能力與表現(xiàn)相差無幾,在兩者選一的提職選拔時難分高下。對此,有人提到兩者工作中的用詞差異——一位每當談到部門取得的成績和榮譽時,“總是以‘我們’作主語,把集體的智慧和力量放在首位,而很謙虛地把成績和榮譽歸功于集體,從不突出自己的成績和力量”。另一位則“無論何時總是以‘我’作主語”,“處處突出個人,把自己放在顯要位置”。盡管“我們”和“我”只有一字之差,但反映出了兩種迥然不同的處世態(tài)度。“一個把自我置于集體之下的人,擁有的不但是一種謙虛的胸懷,而且是一種莊重的責任,這種責任是人生的稀有礦藏,常常讓人生因此圓滿,不斷走向成功!弊罱K,習慣于以“我們”為主語的年青人獲得了提拔的機會。
然而,“我們”和“我”的使用,切不可“一刀切”。那種認為用“我們”一定比“我”更好的看法,也是不正確的。有時,敢于從“我們”中站出來的“我”更有人格的魅力。李銳在今年《炎黃春秋》第9期上發(fā)表文章,談起一個小故事:1943年,我黨曾錯誤地發(fā)動了“搶救失足者”的運動。后來在黨的七大上,毛澤東談到了“搶救運動”的錯誤。在講話中,他說:“內(nèi)戰(zhàn)時期,我就打過AB團!(編者按:AB團是以反共為目的國民黨右派組織,成立不久就被革命群眾摧毀。后來蘇區(qū)展開了所謂肅清AB團的斗爭,這場斗爭混淆了敵我矛盾和革命隊伍內(nèi)部矛盾,使肅反擴大化,造成了嚴重后果。)顯而易見,毛澤東在此使用“我”,而非“我們”,是有為在江西打AB團一事承擔責任的用意的。經(jīng)歷了血與火的淬煉,革命者擲地有聲的沉痛擔當,舍“我”其誰?
“我”因為背后有了作為集體的“我們”而無所畏懼,而“我們”也因為當中包含作為個體的“我”而無比生動。
《報刊文摘》那篇文章說:“一個把自我置于集體之下的人,擁有的不但是一種謙遜的胸懷,而且是一種莊重的責任”。我以為,“集體之下”,應改為“集體之中”才對,才好。個人都在“集體”之下,這“集體”不就變成空洞與虛幻之物了嗎?馬克思曾經(jīng)明確指出:“只有在集體中,個人才能獲得全面發(fā)展其才能的手段。”在馬克思看來,集體的存在是個人發(fā)展的“手段”而非“目的”。也就是說,“我們”的目的就是促進“我”的個人才能得到全面發(fā)展!凹w之下”之誤,不但誤在以為“我們”可以存在于“我”之上,更誤在把手段當成了目的。(王詩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