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遠因抄襲被新疆作協(xié)開除。據發(fā)表剽竊之作的刊物《飛天》主編說,那兩篇抄襲之作“也是推薦來的”。事發(fā)后,新疆作協(xié)常務副主席、秘書長董立勃曰,他曾大力舉薦過遙遠的作品,事后也有“被人涮了”的氣憤。據稱,該“文抄公”以此為臺階上魯迅文學院、加入中國作協(xié),這想必也經過了新疆方面的大力舉薦——好不容易出了個西部的“艾特瑪托夫”,卻竟然是一個混混。
郭敬明抄襲被法院判為屬實,但郭拒不登報向作者致歉。一些“粉絲”聲稱:就是抄,我們也愛看。簡直令人啼笑皆非。非但如此,出版商看好其“金字招牌”,聘其為某少兒讀物主編。據出版商說:為刊物發(fā)行量,也認了。
聯系起文壇剽竊、抄襲的劣行,更早些時候,有比遙遠、郭敬明更隱蔽、更高明的主兒。如,一名當代青年才俊,曾公然剽竊他的一位摯友的文章《高爾基——斯大林集中營里最尊貴的囚徒》,更名為《高爾基是斯大林的囚徒》,發(fā)表在《清明》雜志上。當然,此公還不像上述兩人抄得那么蠢,還會偷梁換柱、移花接木、遣詞造句,把人家苦讀思索出的命題竊為己有。有人指出這是剽竊,辯者卻稱“思想怎還會剽竊”,只不過是借鑒而已——又是一個不肯認錯的“文抄公”。
一個人當然可以接受他人的思想,但不能說成是自己的原創(chuàng),吹噓這是自己的思想,這是做人起碼的底線。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可以大談相對論,但如果說它的原創(chuàng)者不是愛因斯坦而是自己,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細而想之,這些人屢屢成為慣偷,實在是人品文德問題。反觀這等人的剽竊技巧,一是利用網友不能在公開出版物發(fā)表文章的空間,信手拈來,成為自已的妙諦;二是在別人公開發(fā)表的文章里,將其觀念移植過去,改頭換面,進行電腦塊操作,變換語言句式,堂而皇之據為己有。也有論者稱,剽竊分為兩種,一種是文字剽竊,一種是思想剽竊。前者是描眉畫眼、照搬照抄,后者是把別人的思想拿來當做自己的原創(chuàng),竊取內核。更可怕的是,這些“文抄公”并沒有強烈的羞恥感,依然鉆空子、找漏洞、打“游擊戰(zhàn)”。同時,文壇抄襲、剽竊之風屢禁不止,與文學出版界置若罔聞的態(tài)度有關,與整個社會誠信缺失、道德感麻木有關,與抄襲剽竊的督察機制不完善有關。據悉,抄襲之作在各個文學期刊內都存在,只是遙遠做得太露骨了一點。有一次,小區(qū)的一水暖工人問我是干什么的,我言是“搞文學的”,水暖工不假思索道:不是說都在抄嗎?水暖工不一定了解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也不了解眾多文學創(chuàng)作者在辛苦地耕耘,只是隔岸觀火,但足以警醒文壇。
在社會上,假虎照、毒奶粉一類的事頻頻出現,有著誠實守信的中國人的傳統(tǒng)正在面臨著道德考驗。文學出版界也一樣: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刻不容緩,清除出文壇上的三聚氰胺勢在必行。(王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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