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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滄州律師:希望國家文物局就曹操墓認定重新答復
2010年02月04日 10:54 來源:長城網-燕趙都市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涉關“曹操墓”的聲音至今未熄。今年1月初,滄州律師韓甫政上書國家文物局,希望依法公開從發(fā)掘計劃許可到發(fā)布安陽西高穴大墓為“曹操墓”的相關政府信息(本報1月8日、1月30日曾報道)。1月28日,國家文物局在其網站作出公開答復,稱 “曹操高陵的考古發(fā)掘、學術認定和研究成果公布等程序,符合考古工作規(guī)程”。

  在認真看了國家文物局的答復后,2月3日,韓甫政告訴記者,他對該答復表示不服,并提出行政復議,希望國家文物局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給他重新作出答復。他呼吁,因為沒有制定文物認定標準,才導致社會上對文物認定等種種爭論,也使得我國的《文物保護法》在“傷痛”中前行了27年之久,他希望這種局面早日結束。

  -“認定‘曹操墓’程序違法”

  ●質疑一:認定未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

  韓甫政認為,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門認定、國家文物局同意認定或認可安陽西高穴大墓為“曹操墓”等的行政行為,因未履行“聽證”和“公告”等法定程序,所以是違法的、無效的。

  依據(jù)《文物保護法》第3條規(guī)定,安陽西高穴大墓屬于不可移動文物。文化部的《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屬于部門規(guī)章,因此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所規(guī)定的法的效力。韓甫政認為,該《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面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h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并作出決定予以答復!

  從此規(guī)定中不難看出,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或其他組織,向河南省某文物行政部門要求認定安陽西高穴大墓考古發(fā)現(xiàn)為“曹操墓”,不論是哪個文物行政部門,依法都“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然后才能“作出決定”。然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門,并未執(zhí)行這一法定程序。

  ●質疑二:認定決定未依法向社會“公告”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自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公告之日起生效。”依據(jù)該規(guī)定,在不考慮應當聽證等的情況下,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門對安陽西高穴大墓考古發(fā)現(xiàn)作出“曹操墓”的認定決定后,依法應當向社會“公告”。

  韓甫政表示,截止到今天,除河南省文物局等有關方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安陽西高穴大墓考古發(fā)現(xiàn)為“曹操墓”的信息外,尚沒有一家文物行政部門以“公告”的方式向社會布告。所以到今天公眾也不清楚,認定安陽西高穴大墓考古發(fā)現(xiàn)為“曹操墓”的決定,具體是哪個文物行政部門作出的,是哪一天作出的,“公告”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公告”的格式是什么樣等等!稗k法明確要求‘公告之日起生效’,既然沒有文物行政部門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那從法律層面上講、從文物保護法的角度上講,‘曹操墓’至今還未生效。”韓甫政說。

  -“答復”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韓甫政認為,國家文物行政部門對其所作出的答復,違反《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依據(jù)以上法定,結合被申請人的答復能清楚地知道,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符合(一)項,即“屬于公開范圍的”,為此被申請人“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他說,在國家文物局的答復中,未告知申請人該如何獲取所請求公開的相關政府信息!缎畔⒐_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睆谋簧暾埲说拇饛蛢热菘,顯然被申請人未按該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給申請人答復。

  截止到2月3日,韓甫政尚未接到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亦未接到被申請人的任何信息告知申請人答復已公開在其網站上。依據(jù)《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當告知申請人”或“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或“通過安排申請人”等形式,給申請人予以答復,然被申請人同樣未按法定程序執(zhí)行。

  -“答復”內容存在法律常識性錯誤

  韓甫政認為,今天“曹操墓”的問題,已不僅僅只是“考古工作規(guī)程”的問題,已然涉及到“ 文物鑒定”到“文物認定”等眾多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被申請人以“符合考古工作規(guī)程”來證明,河南方面的認定和被申請人同意認定或認可等行政行為,符合《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管理規(guī)定》、《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即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門有關“曹操墓”的認定合法有效,委實南轅北轍。

  因為《田野考古工作規(guī)程》八章二十六條中,既無“文物鑒定”和“文物認定”的概念,又只字未涉及“文物鑒定”和“文物認定”的范疇。同樣《田野考古工作規(guī)程》八章二十六條中,既沒有被申請人所提到的“學術認定”、“研究成果公布”的概念,又只字未涉及“學術認定”、“研究成果公布”的范疇!短镆翱脊殴ぷ饕(guī)程》只是考古工作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其調整和規(guī)范的僅僅是考古工作的范圍。

  -“答復”模糊了有關鑒定、論證等事實

  韓甫政說,2009年12月31日,在鄭州召開的“曹操高陵考古發(fā)現(xiàn)說明會”上,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長孫新民等證實:“2009年4月6日和2009年6月4日,河南省文物局曾邀請有關專家對考古方案進行論證。國家文物局于2009年 11月9日和2009年12月13日,前后兩次邀請有關專家對考古成果進行論證”。

  同時,曾參加論證的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所長劉慶柱,在不同場合證實(如2001 年1月10日北京電視臺訪談錄等),“關于真假問題,國家文物局出面召集了兩次專家座談會”。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兩名學者交叉證實,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召開了兩次論證會或座談會,時間是2009年的下半年,河南文物局組織專家召開了兩次考古方案論證會,時間是2009年的上半年。

  韓甫政質疑,國家文物局的答復中卻是,“2009年下半年,河南省文物局多次組織專家對該大墓的考古成果進行了研究論證”。國家文物局講,河南方面2009年下半年多次組織專家考古成果論證,河南方面卻說,在2009年上半年組織了考古方案論證;國家文物局在答復中未講曾組織專家論證,河南方面和學者劉慶柱等說國家文物局組織了兩次。

  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安陽西高穴大墓的鑒定和認定問題,在程序和事實上竟有如此大的出入,“故意不尊重事實真相的一方想要隱瞞什么?想要推卸什么?”

  -“答復”回避《文物保護法》長達27年的傷痛

  韓甫政認為,因為國家文物局有不依法向社會公開《田野考古工作規(guī)程》的行為,所以申請人不知國家目前有無“文物認定的標準”,答復中對此也予以回避。他注意到,《文物保護法》自1982年11月19日實行至今已達27年之多!拔奈镨b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到“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這是《文物保護法》長達27年之久不舍不棄的要求和愿望。

  2009年8月,《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很多人都清楚,國家沒有統(tǒng)一的文物認定的標準,《文物保護法》就不可能健全、完善,因為文物認定的標準,是《文物保護法》實施的基礎和保障。韓甫政說,在2007年10月份《文物保護法》修改五周年座談會上,原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曾講,“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未能出臺,致使實際工作中對文物認定標準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文物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講,“現(xiàn)在我國文物領域內技術規(guī)范、管理制度缺失較多,行業(yè)的國家標準制定工作相對滯后,確實影響實際工作”!鞍碴栁鞲哐ù竽沟恼J定,之所以引起強烈反響,法律層面上講其主要原因,是有些文物行政部門有法不依,再者便是沒有該有的文物認定標準而無法可依!表n甫政說。(記者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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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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