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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古代“禁酒令”:防政廢國亡,求訟息人安
2010年02月23日 15:40 來源:中國文化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在古今中外的歷史上,禁酒政策的出臺常與飲酒所引發(fā)的社會問題及其有悖宗教戒律相關(guān)。近代美國曾因飲酒而帶來諸多犯罪,而將酒館看做城市罪惡的“櫥窗”,又因飲酒嚴(yán)重沖擊著清教徒原教旨主義的禁欲理想,最終在1919年將禁酒令明確載入憲法修正案之中。就中國歷史而論,禁酒政策亦可謂源遠(yuǎn)流長。究其原因,雖代有不同,但皆與宗教理想無關(guān)。

  禁酒以防政廢國亡

  飲酒會使國家治理者喪德敗性,以致廢政亡國。相傳夏禹曾飲甘醴后而警言:“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戰(zhàn)國策·魏策》)《史記》載殷紂王“以酒為池,懸肉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間,作長夜飲”,其終成歷史上以酒亡國之第一人。周公以此為鑒,頒布重典《酒誥》一篇,告誡臣屬不能“荒湎于酒”,如發(fā)現(xiàn)不聽誡言而群飲者一律處死,此為中國酒禁政令之始。春秋之際,晏子對齊景公建言廢酒,仍以酒能亂政亡國為誡(《晏子春秋》)。東晉葛洪一度發(fā)出國家政事敗亡“謂非酒禍,禍其安出”的感嘆(《酒誡》)。

  對君主飲酒的誡言自然會逐步擴散到對官員的申禁之上,因而后世對官員酗酒大多加以限制。東漢之世,中常侍曹節(jié)以“酒黨”名目構(gòu)陷當(dāng)時恒彬與丞相劉歆等人“阿黨不法”,亦可從側(cè)面知及當(dāng)時在官員之中酒禁尚嚴(yán)。遼開泰年間,圣宗下令各職官不得擅自釀酒以防延誤農(nóng)事。金朝對此限制更加嚴(yán)厲,海陵王正隆五年下令,在朝官員飲酒者依律處以死刑。

  禁酒以求訟息人安

  《弟子規(guī)》曾言“飲酒醉,最為丑”,道出飲酒易使醉者在眾人面前失去儀態(tài)。明人何良俊更是明確指出飲酒會使斯文掃地而惹人生厭,正所謂“或起坐,或遷席,或喧嘩,或沾酒淋漓,或擊東指西與人廝賴,或語及財利,或稱說官府,或言公事,或道人短長,或發(fā)人陰私!比欢,飲酒之于個人甚或群體而言,其更大的危害則在于易啟糾紛而引起“獄訟益繁”(《禮記正義·樂記》)。西漢丞相蕭何即認(rèn)為群飲者易于滋事生非,故而在《漢律》中規(guī)定: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北魏太安年間,由于歲豐糧足,釀酒者一時紛紛。然而,官吏和平民每因酗酒滋事而打起官司。文成帝拓跋濬認(rèn)為長此以往,國家會有“富而亡國”之虞,因此著令無論買賣者、飲酒者抑或釀酒者,一概斬殺,惟遇吉兇之事或迎接賓客之時方準(zhǔn)破例飲酒(《魏書·高宗文成帝紀(jì)》)。清朝乾隆元年,內(nèi)閣學(xué)士方苞亦認(rèn)為:平民百姓常因喝酒而起爭斗、興獄訟,以至發(fā)生命案,如每年載在命案秋審簿冊中,“十常二三”皆由飲酒所致,因此力請乾隆帝實施禁酒禁曲。

  禁酒以廣糧儲

  在中國古代,實施禁酒政策更多是為了節(jié)約糧食,以度饑年或應(yīng)戰(zhàn)時所需。西漢文帝曾因造酒使谷物糜費,而下詔戒酒。漢景帝中元三年發(fā)生旱災(zāi),農(nóng)田荒歉,政府下令禁止酒類貿(mào)易,冀望堵塞飲酒之源。東漢和帝永元十六年,兗、豫、徐、冀四州遭遇水災(zāi),漢帝命受災(zāi)地區(qū)厲行酒禁以期節(jié)約儲糧。南朝宋文帝時,揚州因水患淹沒無數(shù)良田,遂采納主簿沈亮之議而禁酒。唐肅宗乾元二年,天下大饑,政府下令禁止酒類買賣。漢唐以降,政府時因“酒耗民食“而屢頒禁令。然迄清代康雍年間,禁酒之令尚屬權(quán)宜之策,或歉歲禁而豐歲開,或此地禁而彼地弛。直至乾隆初年,因地利有限而生齒無窮,復(fù)以米價激增、糧儲告危,清廷最終將禁酒之令載入刑律之中,成為后世凜然遵行的一項成文法規(guī)。此外,古代為節(jié)約糧食而禁酒,時或出于戰(zhàn)爭之需。如東漢末年,曹操為確保軍糧供應(yīng)以酬一統(tǒng)之志,遂出臺酒禁之令。又如明太祖朱元璋在定鼎金陵之初頒行禁酒令,旨在減少米麥的浪費以助霸業(yè)的實現(xiàn)。此后他又下令農(nóng)民禁種糯稻,以望徹底阻塞造酒之源。

  行官榷而與民爭利

  酒類生產(chǎn)及貿(mào)易,因投資少、市場大而獲利豐,因此古代政府常因軍費所需或為了擴大財政收入而推行酒類專賣,禁民酤釀而獨官開榷。酒類官榷制度,肇始于桑弘羊的建議而始行于漢武帝天漢三年,此后備受爭議而屢罷屢興。昭帝元始六年賢良文學(xué)力主罷除官榷而與民興利。后昭帝黜酒榷官,許民依律釀賣,惟須如實向官府通報經(jīng)營狀況,并上繳賣酒之稅,此為稅酒之始,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在禁酒和榷酒政策之間尋找某種平衡。自此,中國歷史上的酒政不外在禁酒、榷酒、稅酒三者之間來回擺動。

  綜上而觀,在中國歷史上,或為了國治民安,或旨在撙節(jié)糧食,抑或出于增加財政收入的考量,政府推行不同程度的禁酒令。然而如同美國20世紀(jì)30年代的反禁酒運動一樣,中國古代的禁酒令在頒布之后并不能做到令行禁止,反禁酒的呼聲此伏彼起,或曰釀酒能化無用為有用,所謂“有飯不盡,委之空!;或曰酤酒能與民為利;或曰酒乃御寒健身之具;或曰酒為助興為藝、暢敘幽情之物,所謂“無思無慮,其樂陶陶”。饒有興味的是,在承有魏晉豪飲余風(fēng)的三國時代,曹魏禁酒令甫一出臺,孔融即作《難曹公表制酒禁書》,大唱反戲,其以蕩氣回腸的筆調(diào)盛贊“酒德”,列數(shù)圣哲先賢因酒而建功立業(yè)的史事和傳說,其曰:“酒之為德久矣!古先哲王,祭帝禋宗,和神定人,以濟萬國,非酒莫以也。故天垂酒星之耀,地列酒泉之郡,人著旨酒之德。堯不千鐘,無以建太平。孔非百觚,無以堪上圣。樊噲解厄鴻門,非豕肩鐘酒無以奮其怒。趙之廝養(yǎng),東迎其王,非引卮酒無以激其氣。高祖非醉斬白蛇,無以暢其靈。景帝非醉幸唐姬,無以開中興。袁盎非醇醪之力,無以脫其命。定國非酣飲一斛,無以決其法。由是觀之,酒何負(fù)于治者哉!”

  時至今日,從世界范圍來看,稅酒政策已基本取代禁酒和榷酒制度,但局部禁酒的倡議仍時有耳聞,惟實力推行或順利推行者往往并不多見。從中國的禁酒史來看,始終存在著國家利益本位與個人性靈抒發(fā)之間的隱隱沖突,今后如何平衡兩者的關(guān)系,一方面藉完善立法、執(zhí)法而在宏觀上控制因飲酒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如飲酒而帶來的交通肇事等問題),另一方面謹(jǐn)慎地保持禁酒的限度而不影響民間杯酒自娛、酬酢唱和之樂,則應(yīng)引起世人的反思。

  陳兆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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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biāo)準(zhǔn)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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