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個商鋪,公攤面積竟縮水三成多!———因購房格式合同的約定限制一直難維權的此類官司,日前在廣州荔灣區(qū)法院“柳暗花明”。昨天,法院還邀請人大代表一同見證該案執(zhí)行。
一驚:商鋪公攤面積縮水三成多
2004年10月15日,張女士看好了位于廣州市華林珠寶商貿中心首層一間商鋪,她與開發(fā)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該房建筑面積共10.56平方米,其中套內5.28平方米,公攤為5.28平方米。
跟大多數業(yè)主簽購房合同一樣,張女士似乎沒有更多的“選擇權”。合同標明:按套內面積計算,單價為每平方米160860元,總金額849341元,公攤面積的建設費用計入套內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在面積差異處理的條款中,合同約定了以套內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確認。張女士在2004年12月2日支付鋪款429341元,2005年1月6日通過銀行支付貸款房款42萬元。
然而,房產證一下來,張女士傻眼了。
2006年12月27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出具的《房地產權證》載明,該商鋪的建筑面積為8.4154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為5.133平方米,面積誤差比絕對值為2.78%。而共有分攤面積為3.2824平方米,比合同約定的減少了1.9976平方米,減幅37.83%。
一喜:法院判公攤縮水是違約
2008年9月,廣州荔灣區(qū)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賣家搬出合同約定來辯解,認為約定的計價方式是按套內面積算的,公攤面積不另行計算。另外,約定的面積差異處理是以套內面積為標準,就算退房款,也是退套內面積的差異房款。
其實,賣家說的也“沒錯”。公攤面積縮水無罰則約束的問題,本報從2007年“省兩會”開始就一直在關注。省政協委員劉濤指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缺陷,讓業(yè)主吃了啞巴虧。2008年7月,廣州市中級法院針對公攤面積縮水引發(fā)糾紛大增現象,專門召開座談會。因為合同的約定限制,有些案件讓法官們也感到無奈。法官呼吁,盡快修改合同的示范文本,將公攤面積納入計價方式和面積差異處理的條款中。
賣家原以為會贏官司,沒想到,荔灣區(qū)法院“火眼金睛”。
法院首先認為,根據合同約定,賣家應將套內面積減少0.147平方米的房款23646元退還給原告。對于公攤面積縮水問題,荔灣區(qū)法院認為:減少的數量達到37.83%,賣家不能舉證證明減少公攤面積能免責,故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一悲:打贏官司卻遇老賴鬧情緒
“商鋪對于原告而言具有交換和使用雙重價值,二手房交易大多采用總建筑面積作為計價單位,總建筑面積決定性地影響商鋪的交換價值,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標準按總房價÷(套內面積+分攤建筑面積)ד縮水”面積計算是合法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還應該賠償公攤面積減少的損失160667元。
這么難打的官司,張女士的主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實屬難得?稍诮酉聛淼膱(zhí)行中,她又陷入了“悲傷”———被告耍情緒,賴著不給錢,26萬元的賠償一分都沒兌現。今年5月25日,張女士向荔灣法院申請執(zhí)行。
昨天上午,荔灣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來到了廣州市房管部門,提交了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查詢被告廣州市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的房產情況,但是要過幾天才有結果,本報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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