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請廉租房家庭不得擁有任何形式自住房
2008年03月06日 10:53 來源:深圳特區(qū)報 發(fā)表評論
記者從最新一期的政府公報獲悉,隨著深圳廉租住房配租標準的調(diào)整,更多低收入和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可以從廉租房保障政策中受益。
根據(jù)剛剛正式審批通過的《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規(guī)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chǎn)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且實際在本市居。(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撫養(yǎng)關系。
《辦法》提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配租面積標準為15平方米,每戶配租面積標準為40平方米,原則上不超過45平方米。而對于該《辦法》生效之日后新開工的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一律不超過40平方米。為了更加穩(wěn)定地保障廉租戶的生活,《辦法》再次明確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廉租住房貨幣配租的租金補貼標準可以按照戶籍所在轄區(qū)的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確定,從原按申請人戶籍所在區(qū)的市場商品房平均指導租金80%補貼,調(diào)整為按申請人戶籍所在區(qū)的市場商品房平均指導租金全額補貼。(孫錦)
【編輯: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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