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受到傷害,被害人及其家屬到底是希望對方被判重刑,還是希望自己獲得賠償?記者了解到,東莞的兩級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但這一做法不禁讓人產生疑問———有錢人犯罪,受到的處罰會比沒錢人輕?昨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斯就此向記者作答。
賠了五萬元獲輕判死緩
2005年11月1日晚9時左右,被告人王×、賴×軍、周×強搶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訴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被害人的家屬也依法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蔡×生是家里唯一的勞動力,因為該案的發(fā)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極端困頓的境地,蔡的女兒也因此面臨失學。
得悉此情況后,法官多次組織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進行細致的調解。被告人王×的家屬同意先行賠償原告五萬元人民幣,原告對此結果表示滿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并將積極對被害方作出賠償,以獲得對方一定程度上的諒解。最后,法官根據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并依照法律,對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從輕處罰,一審判決死緩。
減少犯罪危害性可減刑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終的死緩,法院以經濟損失賠償作為減刑的參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疇?陳斯副院長否認這一說法。他認為,依法規(guī)定,被告人能夠采取措施挽回損失,使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盡量減小,這一做法可以成為依法減刑的情節(jié)。比如受賄罪,受賄人的退贓行為,就會影響到法院的量刑結果。那么,“經濟補償作為減刑參考”的這一做法,究竟體現(xiàn)在哪些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中?陳斯說,這一做法沒有具體的條文規(guī)定,因為每一種罪刑的減刑情節(jié)都有不同的考慮因素。但是,對減少犯罪結果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進行從輕處罰,是《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適用
賠錢可以減刑,那么有錢人犯罪,承擔的刑事責任就可輕于沒錢人嗎?陳斯副院長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這種做法。對于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賠錢,也不能減刑。能夠適用“賠錢減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法院希望通過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經濟受償,達到雙方盡量消除怨恨的目的。
陳斯副院長還表示,這一做法并不是東莞的首創(chuàng),青島以及臺州等地方已有先例。而像被告人王×一樣通過補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獲得刑事減刑的判例,在東莞兩級法院已超過30宗。據悉,由于此前許多刑案被告對賠償采取消極態(tài)度,東莞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害人,有九成以上得不到賠償。東莞兩級法院希望通過對這種賠償機制的探索,再輔以國家賠償,從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維護。
(來源:羊城晚報,作者:鄭思琪 段體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