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檢察院于5月上旬啟動反瀆職侵權工作宣傳月活動以來,相關的信息披露就不斷刺激著公眾的眼球。
先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公開指出,“相當多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再是檢察機關坦承,從反瀆職侵權工作發(fā)展的實際情況看,“發(fā)現(xiàn)和查辦瀆職侵權犯罪的數(shù)量與實際的發(fā)案狀況相差懸殊”。昨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宋寒松在做客有關網站時也透露,瀆職案平均損失接近貪污案17倍。
在我看來,瀆職罪的主體不僅僅限于事故背后的安監(jiān)部門和職能部門,同樣也包括對瀆職罪案負有打擊職責的偵查機關,以及應依法裁判的審判機關。在對事故背后瀆職犯罪審判中,超半數(shù)的被告人被免予刑事處罰,將近半數(shù)的被告人被宣告緩刑。這種慷法律之慨的諒解是否同樣有瀆職之嫌?
當然,沒有對具體個案的條分縷析,我們還不好下此妄斷,但合理懷疑總是存在的。對瀆職罪案的發(fā)現(xiàn)和立案,并不以瀆職罪名最終成立為要件,只要檢察機關認定其中有足夠合理的嫌疑,就應該展開調查,或證實或證偽。在此意義上,這些數(shù)據(jù)本身就是一條最好的瀆職罪案的線索,具有很高的跟進調查的價值。
以2006年山西左云礦難背后的瀆職犯罪為例,這場礦難造成了56名礦工的死亡,檢察機關將12名瀆職官員訴至法庭,然而法院的判決結果中卻無一人領到實刑——9人被判緩刑,3人被免予刑事處罰。在媒體和公眾的強烈質疑下,法院才對部分涉案官員進行了改判。嚴肅的裁判如此反復,普通公眾的心里都不免充滿疑惑:這里面有沒有濫用職權?有沒有瀆職?如果公眾不能期待法官自證清白,那么檢察機關是否應該通過調查并公開調查結果,來平息公眾的合理懷疑?
在今天這樣一個轉型時代里,瀆職犯罪的發(fā)生并不讓人意外。相對于行政領域中的瀆職而言,司法領域中的瀆職更可怕,危害也更大。如果司法對瀆職罪案瀆職,那么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就是一種必然。(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