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關于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高法高檢就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意見答問
中新社北京七月八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各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這是繼中央紀委下發(fā)《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之后,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推動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這一《意見》共規(guī)定了十種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二是收受干股問題;三是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四是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shù)拿x收受賄賂問題;五是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六是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七是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八是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九是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十是在職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問題。此外,《意見》最后一條還規(guī)定了關于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問題。
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具體界定,是當前辦理腐敗案件極為復雜的一個問題,《意見》指出,第一,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如以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或者以高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方式買賣房屋、汽車等物品,與直接收受財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質(zhì)上都屬于權錢交易,可以認定為受賄。
第二,考慮到這類交易行為的對象多為房屋、汽車等大宗貴重物品,如簡單規(guī)定以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或者高于市場的價格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達到受賄犯罪的定罪數(shù)額起點的,都將構成受賄犯罪,則有可能混淆正常交易與權錢交易的界限,也不利于控制打擊面。為此,《意見》規(guī)定了“明顯”低于或者高于市場價格的限制性條件。
第三,受賄數(shù)額按照交易時當?shù)厥袌鰞r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行為人實際獲取的好處是交易時當?shù)厥袌鰞r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以此認定受賄數(shù)額符合刑法規(guī)定。
第四,考慮到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優(yōu)惠讓利是一種正常而普遍的銷售方式,《意見》明確,根據(jù)商品經(jīng)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各種優(yōu)惠交易條件,以優(yōu)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于受賄。
《意見》規(guī)定的問題,都是案件查處中經(jīng)常遇到、存在異議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提出明確處理意見,有利于及時查處、依法懲治各種新類型受賄犯罪活動。同時,《意見》對各種具體受賄行為的細化以及罪與非罪的界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經(jīng)濟生活和社會交往劃出了清楚的邊界,有利于國家工作人員統(tǒng)一認識,增強自律意識,提高防范類似行為發(fā)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