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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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拒不解散 西安首例非法集會案日前起訴
2007年11月14日 06:43 來源:檢察日報

    去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國公安部法制局局長柯良棟(右)在公安部新聞發(fā)布會上說:三月一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者將受治安管理處罰。 中新社發(fā) 史利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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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滿村委會關于興建市場的決定以及對村財務等有意見,便糾集不明真相的群眾鬧事,11月7日,房亞萍因涉嫌非法集會罪被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據悉,這是該市首例非法集會案。

  檢察機關審查查明,房亞萍系西安市雁塔區(qū)某村委會副主任,因對該村委會興建副食市場的決定持異議和對前任村委會財務處理有意見,今年春節(jié)過后,便在該村村民中散布修建市場對村民“得不償失”,以前村賬務“有玄機”、“有人貪污受賄”等言論。今年3月,房亞萍召集不明真相的群眾成立“村清賬小組”,向有關部門“反映”上述問題。對此,西安市和雁塔區(qū)有關部門非常重視,組織調查小組進行核查,調查結果證明房亞萍等人的舉報不實。房亞萍對這一結果“很不滿意”。6月24日,房亞萍以“清賬小組”負責人名義組織召開村民大會,隨后于6月28日早上,在未依照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申請的情況下,組織100多名村民到政府機關門前集會,封堵政府大門,并拒不服從公安機關的解散命令,嚴重破壞了政府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7月9日,房亞萍被雁塔區(qū)檢察院以涉嫌非法集會罪依法批捕。(記者岳紅革 通訊員任剛 張波)

  編后 集會自由是憲法賦予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之一。公民享有通過集會表達意愿的自由,但集會同樣要采用合法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本案中,房亞萍煽動群眾封堵政府機關的大門,嚴重影響了社會管理秩序,既違反了刑法的規(guī)定,又在一定程度上玷污了憲法賦予和保障的權利與自由。因此,公民在行使權利與自由維護個人權益時,不得逾越法律的邊界。(蕭碣)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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