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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可以“誹謗”官員嗎?

2008年01月13日 15:39 來源:南方報業(yè)網(wǎng)-南方都市報 發(fā)表評論

  自從重慶“彭水詩案”之后,全國各地出現(xiàn)了一連串的“誹謗”官員案,大都涉及公民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散布對當?shù)毓賳T不滿的言論。最近,遼寧西豐的短信誹謗案又增加了一層變數(shù)。在西豐縣委領導眼里,不僅公民對縣委的批評構(gòu)成“誹謗”,而且媒體對“誹謗”事件的報道也構(gòu)成了“誹謗”。筆者不得不說,這些判斷是缺乏憲法常識的。

  去年“彭水詩案”發(fā)生后,筆者曾經(jīng)寫過一篇短文,主題是公民對官員的批評在法律上不可能構(gòu)成“誹謗”;要對公民言論入罪,政府需要證明這種言論的指控不僅是無中生有的,而且是主觀故意的。在法治發(fā)達的國家,公民批評官員的自由是一種受到法院嚴格保護的憲法常識。中國1982年憲法也明確表達了這種常識:公民不僅有言論和出版自由(第35條),而且“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quán)利”,以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quán)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41條)。但是時隔大半年,就從各地仍然頻發(fā)的“誹謗案”來看,各地政府官員似乎還沒有理解憲法所表達的常識。

  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是眾所周知的,無需贅述。公民批評官員的憲法權(quán)利不僅是一種重要的個人自由,而且對于建設“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來說也是必不可少的。近年來,不少地方的貪污腐敗、侵犯權(quán)利案件頻頻曝光,而某些官員的胡作非為正是通過公民檢舉揭發(fā)而被曝光出來的。如果公民沒有說話的自由,中央政府很難發(fā)現(xiàn)并懲治地方腐敗。就拿“西豐誹謗案”來說,當事人已經(jīng)來到北京準備向中紀委反映情況,但還是被抓回去定了罪。在目前地方民主和法治還很不完善的情況下,如果不是那條“誹謗”短信引起報刊注意,趙俊蘋很可能只能默默忍受西豐縣委的打擊迫害,而中央和全國人民至今還蒙在鼓里。因此,要有效監(jiān)督地方官員,中央必須保證人民不僅有說話的自由,而且沒有因言論而受懲罰的恐懼。

  當然,在信息爆炸的現(xiàn)代社會,任何個人的聲音都是微弱的,即便通過手機短信等現(xiàn)代化工具也不例外。公民的聲音如何受到社會重視?這就要靠《法人》雜志這樣的媒體,媒體相當于公民言論的“擴音器”;它將重要事件從紛繁嘈雜的信息海洋中過濾并提取出來,引起全國關注,幫助人民監(jiān)督政府和政府自我監(jiān)督?梢哉f,中國社會近年來取得的每一點重大進步都離不開媒體的作用;沒有報刊、電視、廣播、網(wǎng)絡的新聞報道,我們都不可能知道孫志剛事件、山西黑磚窯事件、廈門PX事件……更不用說解決這些事件中的問題了。新聞監(jiān)督是最有效的社會監(jiān)督機制,也是公民權(quán)利最有力的保障。因此,如果說公民個人的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護,那么媒體的報道自由更應該受到保護。事實上,比如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1964年“紐約時報案”的判決就是專門針對媒體的報道自由;為了避免給言論自由“潑冷水”,政府不僅不得禁止公民個人“誹謗”,也不得禁止媒體“誹謗”。當然,就和個人一樣,媒體也得承擔法律和道義的責任;如果媒體誹謗了平民百姓,就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然而,為了保護普通百姓的基本權(quán)利,為了保證政府受到有效監(jiān)督,政府官員就不能因為媒體報道對自己不利而隨便指責“誹謗”;即使報道錯了,政府也得“忍”著點,而不是像西豐縣委那樣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權(quán)力到處抓人。

  有趣的是,西豐縣委竟然搬出西豐人民作為后臺,認為《法人》雜志的報道嚴重影響了“西豐的形象”,甚至聲稱“我們不采取相應措施,是對全縣人民不負責任!”,以為這樣就能為剝奪憲法基本權(quán)利的行為提供正當性。但是他們恰恰錯了。無論是西豐的形象還是西豐人民的利益,確實是要維護的;報道是否屬實,社會也自有公論。然而,西豐不能通過扼殺公民和媒體的言論來維護自己的“形象”,西豐人民也不會在乎如此“維護”起來的虛假形象。恰好相反,就和當事人趙俊蘋一樣,西豐人民的最大利益正在于通過包括短信在內(nèi)的各種方式反映自己意見的權(quán)利,在于接受媒體采訪并得到報道的權(quán)利,在于讓中央和全國人民知道西豐究竟發(fā)生了什么的權(quán)利。如果憲法規(guī)定的這點權(quán)利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那么不僅是西豐,全國各地發(fā)生的大大小小的孫志剛事件、黑磚窯事件就永遠不會完結(jié)——不僅不會完結(jié),而且會渾然不覺地在我們眼皮底下大行其道。

  在經(jīng)歷這么多“誹謗”事件之后,我們希望全國各地上上下下的官員都能形成一種憲法常識:除非是顯然的明知故犯,公民和媒體在法律上是不可能“誹謗”官員的。

  (作者張千帆 系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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