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劍閣:老板不會“來事”官員主動索賄獲刑
2008年09月03日 13:41 來源:檢察日報(bào) 發(fā)表評論
近日,由四川省劍閣縣檢察院查辦的鄭飛、尤春玲涉嫌受賄案有了結(jié)果,該縣法院以受賄罪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鄭飛、尤春玲原來分別是劍閣縣地方海事處處長和出納。2007年7月至11月,劍閣縣地方海事處決定在該縣長嶺鄉(xiāng)和下寺鎮(zhèn)新建7個碼頭,并先后將新建的碼頭發(fā)包給陸某、李某等3人。碼頭在建期間,鄭飛與尤春玲商量:“我們修了那么多碼頭,那些承包工程的老板都不會‘來事’,去找他們給我們表示一下,要不以后就沒機(jī)會了。”于是二人以單位資金緊張為由向碼頭承包人索要回扣,承包人陸某、李某等3人為了能及時(shí)領(lǐng)到工程建設(shè)款,先后4次向鄭飛和尤春玲行賄6.2萬元。事后,鄭飛分得3.2萬元,尤春玲分得3萬元。另外,在此期間鄭飛還單獨(dú)向與該縣地方海事處簽訂造船合同的一家造船廠、一個修建橋梁承包人索賄1.5萬元。
明知索賄是犯罪,鄭飛和尤春玲因?yàn)楹ε虏桓沂褂盟饕獊淼腻X,只能把其或存入銀行或放在家中。案發(fā)后,二人將涉案贓款全部交到了檢察機(jī)關(guān)。(劉德華 左斌周 何新明)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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