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安局龍崗分局原副局長最后陳述時請求輕判
2008年11月29日 08:29 來源:廣州日報 發(fā)表評論
昨天(28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原副局長陳旭明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犯罪案在深圳市鹽田區(qū)法院進行公開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陳旭明作為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副局長、查處整治歌舞娛樂場所隱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于無證無照的歌舞娛樂場所未能進行有效的打擊、取締工作,致使龍崗區(qū)存在各類無證無照經營的歌舞娛樂場所多達144間!拔柰酢本銟凡拷洜I期間治安問題嚴重,長期存在超時經營、超員經營、容留顧客吸毒、小姐有償陪侍等違法犯罪現(xiàn)象,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20日期間共發(fā)生各類案件24宗。
檢察機關同時指控,陳旭明任職期間,多次接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靜的宴請并收受其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萬元。
檢察機關指出,《娛樂場所管理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和有色情、吸毒問題的娛樂場負有打擊取締責任,陳旭明作為分管治安的副局長,同時兼任專項小組組長,理所當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同時陳旭明多次收受王靜請吃并收取好處費,對應該取締的“舞王”實行查而不處,直至火災發(fā)生。受賄 6萬元證據(jù)確實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
陳旭明在最后陳述中表示,希望法庭考慮他在公安系統(tǒng)服務20多年,獲得許多榮譽,請求從輕判處。本案將擇期宣判。(記者劉旦 通訊員吳衛(wèi)東、徐志勇、陳云飛)
【編輯: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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