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防震減災規(guī)劃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置與管理、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的培訓、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物資的質(zhì)量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鐵路、水利、電力、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zhí)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七條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以及社會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依法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予以公布,并對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
第七十八條 地震災區(qū)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以及社會捐贈款物的來源、數(shù)量、發(fā)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七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的審計,并及時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十條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防震減災工作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八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防震減災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進行調(diào)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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