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賴伯成功地救下了跳橋者陳富超,賴伯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嗎?追究了跳橋者陳富超的刑事責任,能夠遏制住“跳橋秀”嗎?“為什么一個很沉重的社會問題變成了‘秀’呢?”
昨日上午,來自社會各界的代表做客本報,就海珠橋跳橋事件和“推人阿伯”的行為進行座談,并發(fā)表了不同的看法。大家關注的焦點不再局限于爭論孰是孰非,而是提出該如何探索出合適的途徑,來解決不斷上演的“跳橋”事件對公共利益的影響。
嚴懲跳橋者并不能
解決背后的社會問題
“追究跳橋者的刑事責任,甚至送他去勞教,(跳橋)這個問題解決了嗎?”來自易春秋律師事務所的王旭陽律師認為,從法律上講,跳橋這種行為,并沒有構成犯罪行為,不能將堵橋、堵車歸罪于跳橋者,“你可以不去圍觀啊”。
王旭陽說,跳橋者大多都是利益訴求得不得滿足,得不到正常途徑解決時,才會去跳橋,如果不能解決其背后的社會矛盾,海珠橋跳橋的人還是會出現(xiàn)。
中山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陳頎也反對對類似的跳橋者實行勞動教養(yǎng)的處罰,不僅殘酷而且無效。對跳橋者給予嚴厲的處罰措施,并不能解決跳橋這個問題,更應該努力解決其代表的社會問題,否則執(zhí)法部門做太多也是治標不治本。
某咨詢公司的職員陳奇認為,跳橋是公民正常表達機制,這次事件在提倡寬容的同時,也提醒大家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在她看來,推人老伯頗有游俠之風,不過這樣的人有熱心腸但同時也可能無視正常的法紀,這一行為不值得鼓勵人去效仿。
她說,如果沒有阿伯把人推下橋,很可能這次跳橋秀也會湮沒在其他的跳橋秀中,因此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解決在其后面的深層次的問題。這樣,才能真正杜絕跳橋秀的屢屢上演。
賴伯并不是執(zhí)法人員
無權上橋不應該介入
假如賴伯成功地救下了陳富超,陳富超落地時毫發(fā)無損,對賴伯的評價是否會改變呢,是否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呢?
廣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秘書長劉繼生說,即使陳富超無事,賴伯的行為也是不值得提倡的,也不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劉繼生說,當跳橋者影響了公共利益之后,公安、消防等執(zhí)法部門已經(jīng)介入,心理專家、談判專家也在開展工作,在現(xiàn)場,只有執(zhí)法人員才有權利去處置,賴伯本人不是專業(yè)的人員,其動作可能是危險性的動作,是無權上去的,是不應該介入的。
跳橋者考驗民眾寬容度
可提前緩解其心理壓力
中山大學政務學院教授岳經(jīng)綸說,跳橋者對公共利益帶來影響,也在考驗社會對此的寬容度。老伯的做法是典型的不寬容,跳橋者表達意見影響人們上班,老伯要為市民做點事情,把人推下去,以為是在做對市民有利的事。
在岳經(jīng)綸看來,執(zhí)法部門有辦事程序,老伯可能認為按程序不是最有效的解決問題的辦法,不太容忍這種表達意見的方式。
岳經(jīng)綸認為,現(xiàn)在需要思考的是怎樣能設計出更有效的解決個人利益表達的途徑,這需要更多社會組織的參與,他們雖然不一定能解決實際問題,但可以緩解當事人的心理壓力,讓他們看到希望,不用動不動就想到跳樓跳橋。
中山大學法學院博士陳頎贊成對跳橋秀者寬容,但問題是怎么寬容。廣州近來十幾次的跳海珠橋,對市民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公民有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和權利,甚至以跳橋秀這種擾亂公共秩序的極端形式,但是相關市民也有正常通行的權利。
“你有你的權利,我有我的權利,當兩個權利發(fā)生沖突時,不能說哪個權利重要。”他認為,受損市民有權提交相關證據(jù)對跳橋者提起賠償訴訟,或者推舉代表提起公益民事訴訟,這是受損市民的合法權利。然而市民的合法權利僅限于民事手段,而不是用暴力手段損害跳橋者人身健康。
不過,陳頎認為,根據(jù)老伯的陳述,推人老伯應屬過失傷害更合理些,而不是涉嫌刑事責任,因為他看到下面有氣墊,以為氣墊不會讓人受到嚴重的傷害。(文/本報記者李棟、徐靜、劉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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