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破解“執(zhí)行難”,最高法院擬出臺一項司法解釋,對拒不執(zhí)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但是,哪些屬于“高消費”?怎樣監(jiān)督“高消費”?“高消費”又會面臨什么處罰?……考慮到此舉面臨的種種問題,以及社會影響力,最高法院慎之又慎。(9月18日《西安晚報》)
欠債還錢雖然只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民事關系,到法庭上也是打民事官司,然而,一旦經過法院審判,并作出了生效的判決,對待判決的態(tài)度,其實也是對待法律的態(tài)度。對于那些具備經濟能力卻以各種方式逃避責任的“老賴”,一旦掌握確鑿的證據(jù),司法部門有必要實施堅決的債務追償行動,以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的井然運轉及法律的尊嚴。深圳等地試行欠薪入罪的制度嘗試,就可看做一例。
限制“老賴”高消費,從法理而言是順理成章之事。香港藝人鐘鎮(zhèn)濤前幾年宣告?zhèn)人破產后,從原居住豪華別墅搬入普通公寓樓,并就此與許多高消費場所絕緣。這就在于個人宣告破產后,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如禁止進入高檔賓館,使用高檔轎車和入住豪華住宅等。與處于喪失償付能力的個人破產相比,對于惡意拖欠債務等行為人,司法部門更有必要實施堅決的懲戒,以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的運轉及法律的尊嚴。
但民眾對限制“老賴”高消費的擔憂,更在于確立標準后如何具體落實。這就要求強化社會監(jiān)督,其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和群眾都有權監(jiān)督其相關行為。與此同時,對個人信用系統(tǒng)應進一步完善,包括其收入來源、賬戶明晰等,為司法部門查詢提供方便,這就需要司法機構與金融、工商等機構形成協(xié)調聯(lián)動,資源共享。與此同時,對于從事特定職業(yè)的人來說,破產后應該取消其一定時期的從業(yè)資格,比如某些無良企業(yè)主,可限制其經商資格準入,并規(guī)定其權利恢復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必須在完全或逐步償還債務的基礎上才可繼續(xù)經商從業(yè)。
筆者認為,限制“老賴”高消費可借鑒個人破產制度。世界各國立法規(guī)定的破產人任職資格權利剝奪并不完全一致。通常,破產人在公法上喪失擔任公職人員的資格,喪失擔任律師、公證人、仲裁員、陪審員、注冊會計師等的資格,在私法上則喪失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等職務的資格。由此看來,對于那些破產或者總以無錢歸還為借口的“老賴”來說,他們實質上屬于“準破產”狀態(tài),其社會信用及道德風險都存在嚴重問題,在合理合法范圍內剝奪其從業(yè)資格(其實就是權利享有),恰恰體現(xiàn)了權利與責任對等原則。畢竟,與失去職業(yè)或經營來說,償還債務的“所失”相比就小多了。
對“老賴”現(xiàn)象,必須讓其有牽擾難去的“后顧之憂”,讓其感受欠債不還的高額成本,從對“老賴”的行政處分、限制出國到欠薪入罪,以及高消費限制,再延伸至行業(yè)或職業(yè)資格權利剝奪,形成全面的制裁之網。如此一來,“老賴”們才會既受社會道德譴責,又難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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