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成為被告的官往往有能力有膽量也有途徑,通過自己手中的公權力,有意無意地干涉司法,即使無法阻止法院對案件的受理,也可以在接下來的諸多訴訟環(huán)節(jié)和程序中繼續(xù)“打招呼”、做手腳,進而影響最終的審判結果
評論員 林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要求各級法院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限制受案范圍,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問題。
“官告民一告一個準兒,民告官沒門兒”,在上世紀80年代《民事訴訟法》起草時,坊間一度流傳這樣的說法。1989年4月4日《行政訴訟法》的頒布,正式確立了一種嶄新的司法制度,開啟了“民可以告官”的新局面。
統(tǒng)計表明,在1990年至2008年底的19年中,全國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140萬余件,涉及經濟調控、市場監(jiān)管、公共服務、城市規(guī)劃、企業(yè)改制、土地征收、制裁土地違法行為等諸多方面,在維護公民權益、化解政府與公民矛盾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與每年審結數都在500萬件以上的民事訴訟相比,年均不足10萬件的行政訴訟受案數實在少得可憐,不少基層法院的行政庭一年也審不了幾個行政官司。這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方面做得很好?野蠻拆遷、濫征土地、隨意定價等濫用職權或者怠于履行職責的事情很少發(fā)生?是否說明行政權力已然被關進了籠子,公民權利得到了最大限度滿足?
從公眾反映情況來看,“民告官”難的問題雖有緩解,但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或明或暗、想方設法抬高了“民告官”案件的受案門檻。從這個意義上說,最高法院的上述意見頗具現實針對性。
如果說司法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受理案件無疑是這道防線上的第一道門檻。這道門檻的寬窄、高低直接決定了人們“接近司法”之路能否暢通。具體到行政訴訟,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一個積極信號,受理案件只是第一步,接下來,受理了并不一定能勝訴,勝訴了并不一定能執(zhí)行。調查顯示,我國“民告官”案件的勝訴率不足三成,執(zhí)行難更堪稱頑疾。也就是說,盡管“民告官”案件進入了司法程序,但多數行政訴訟當事人沒有討回其想要爭取的權利。
究其原因,固然可能有一部分當事人確實不占理,但不可回避的重要因素是,一些成為被告的官往往有能力有膽量也有途徑,通過自己手中的公權力,有意無意地干涉司法,即使無法阻止法院對案件的受理,也可以在接下來的諸多訴訟環(huán)節(jié)和程序中繼續(xù)“打招呼”、做手腳,進而影響最終的審判結果。而對司法機關而言,其人、財、物等往往受制于當地政府,有時可能因為怕得罪當地政府而在審判中有所偏向。與此同時,即使是那些“民”贏了案件,也可能由于“官”的不合作而無法執(zhí)行,到頭來,“民”得到的可能是一紙空頭判決。由此可見,有關部門不僅僅要致力于“民告官”案件的被受理,更要致力于保障這些案件得到公正審判、切實執(zhí)行。
這些努力并不僅是對權益受到侵犯的個體公民的保護,一些“民告官”案件往往涉及諸多公民的權益,比如,律師因春運火車票漲價對鐵道部提起的訴訟,一些考生認為各地高考錄取分數線不一致侵犯平等教育權而狀告教育部等。而其更重要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手段,讓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對不正當的行政行為說“不”,進而實現公民對政府行為的知情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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