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guī)備案審查室官員在記者采訪時透露,國務院正在準備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目前已經組織了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農業(yè)部、林業(yè)局等相關部委局,再次進行前期的立法調研工作。(中國廣播網12月8日)
近些年來,在拆遷過程中發(fā)生的矛盾越來越多,有的被拆遷人還以自殺、焚燒等極端方式阻止拆遷。為什么在拆遷過程中發(fā)生的極端事件越來越多,恐怕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群眾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公民的這種維權意識就是來自《物權法》。
而一些拆遷暴力之所以會發(fā)生,依據的卻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物權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存在著一些明顯的相互矛盾的地方,比如,《物權法》規(guī)定的征收、征用主體只能是政府,但條例規(guī)定的拆遷人卻可以是開發(fā)商。當公民依據《物權法》來維護自己利益,當開發(fā)商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暴力拆遷的時候,有些矛盾恐怕就無可避免。當這些矛盾在實質上是由法規(guī)打架引起時,這不能不說是法治的不幸。
城市建設要發(fā)展,市民生活水平要提高,土地征用和拆遷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還是一項常態(tài)性工作,如果在拆遷過程中矛盾總是不斷,總是以極端方式出現,恐怕社會就難以和諧。如果不修改法規(guī),使法規(guī)至今也做不到和諧相處,恐怕這類不幸還會一而再地發(fā)生。
其實這幾年來,社會對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呼聲很高。2003年,杭州116人聯名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和杭州市的“拆遷條例”進行違憲審查。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通過《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明確主張授權國務院就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先行制定行政法規(guī)。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2001年制定的,雖然在當時對規(guī)范拆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條例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發(fā)展了。再加上其后制定的《物權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滯后性就日益明顯。
這次國務院準備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但體現了法治的精神,也是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順應社會呼聲。我們也有理由相信,隨著《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過去那種侵犯公民權利的暴力拆遷將不再有任何依據,公民在保護自己合法利益的問題上將更加理直氣壯。那種以自殺、焚燒等極端方式阻止拆遷的悲劇將不再會上演。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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