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律師時隔一年之后,再次向發(fā)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提起申請,要求公開4萬億經(jīng)濟刺激計劃有關政府信息。追溯其前后,這個信息公開案件呈現(xiàn)出極為復雜的狀況,有可能出現(xiàn)政府、當事人、司法等多輸?shù)木置。而事實上,隨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斷增多,這種雙輸甚至多輸?shù)木置嬲诟蟮姆秶鷥炔粩嘀噩F(xiàn)。這不由得讓人疑惑,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本身出現(xiàn)了問題,還是制度在實際運行中出現(xiàn)了異化?
從短短一年多的實踐經(jīng)驗來看,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使知情權的目的一般有三類:一是為了解決自身在其它法律領域中未獲滿意處理結果的問題,希望通過政府信息公開這一途徑扭轉局面或者啟動救濟程序;如對征地拆遷決定不服,由于超過法定期限或者其他原因無法解決其利益問題,甚至無法啟動救濟程序,寄希望于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將問題納入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視野,從而解決具體問題。二是對行政機關在某一管理領域的做法存在不同看法,希望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對行政機關形成間接約束與制約,往往帶有一定公益目的,如對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情況、4萬億經(jīng)濟刺激計劃落實情況提起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三是在實際生活中確實產(chǎn)生了單純的信息需求,希望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滿足這一類型的需求,如合同締約雙方查詢作為合同標的的不動產(chǎn)登記信息。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實際運行中,基于第一類目的的行為最為多發(fā),基于第二類目的的行為最為引人注目,基于第三類目的的行為本應成為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主要運行內容,但卻最為少見。正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這種非正常運行狀況,導致對此類事件的處理常常出現(xiàn)雙輸甚至多輸?shù)倪z憾局面。
出現(xiàn)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三個:第一,對受侵害的權利、尤其是受行政權力侵害的權利的救濟狀況還不夠理想。一些權利受到行政權力的侵害以后,被侵害方?jīng)]有有效的救濟渠道可以選擇,如屬于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范圍的一些情形;一些權利受到行政權力的侵害以后,法律規(guī)定的補救措施不足以彌補損失,合法但不合理的現(xiàn)實利益格局無法改變,如城市拆遷、土地征收。還有一些情況下,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以后,有法定的救濟途徑可供選擇,但是由于法律之外的不正常原因,依法應當?shù)玫奖Wo的權利沒有得到有效保護。上述種種情況之下,權利人在法律框架內外尋求一切可能的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是自然本性的選擇。
第二,行政機關的部分權力尚無有效制約。任何權力都有自我發(fā)展、自我膨脹、蠻橫專斷的傾向,這是提倡權力約束的法治優(yōu)于高度集權的人治的一個重要原因。客觀地講,在一些行政管理領域,對權力的限制還不夠有效,權力在法律程序內的博弈方缺位,導致社會公眾在權力被不正當?shù)匦惺箷r感覺無可奈何。在一些帶有公益性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申請人并不真正關心信息公開的結果,他們只是在無法在法律程序內博弈的情況下,將這種舉動作為表達意愿、立場的方式和途徑。
第三,行政權力行使的透明度還有待提高。一些本應公開透明地行使的權力,卻在朦朧不明的環(huán)境中運行,當然會引發(fā)質疑。反映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就是公益性質的、對應當主動公開而未公開信息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大量出現(xiàn)。如果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主動、及時、全面地向社會公眾披露有關信息,將會大大減少公益性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數(shù)量,相應地會大幅提高正常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shù)量所占比重,也就是提高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運行的常態(tài)化水平。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結論:現(xiàn)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所承受的壓力,很大一部分來源于社會公眾對法治政府建設乃至法治國家建設的更高要求,這已經(jīng)超出了單純的知情權范疇。圍繞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種種紛擾,很大程度上不是這一制度本身存在問題,而是法治政府和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各種問題的折射。為此,一方面,行政機關對待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必須要有長遠的眼光和負責任的耐心;另一方面,全社會必須加快法治進程,從源頭上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背后的深層次問題,讓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逐步回歸到單純的知情權領域,不需要再承受超出其職責和能力范圍之外的擔當。后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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