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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工者無罪被關211天追蹤:是否錯誤逮捕尚待認定
2010年06月14日 10:29 來源:法制日報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是否錯誤逮捕尚待認定 7月6日前將作出決定

  本報(《法制日報》)6月11日刊發(fā)了《張尚強申請國家賠償案公開聽證》一稿,引起社會強烈關注。

  2009年4月3日,四川籍到廣東省深圳市打工的普通務工者張尚強,因為一起糾紛案被以“敲詐勒索”的罪名關押進深圳市南山區(qū)一看守所長達211天。在看守所期間,他不幸患上紅斑狼瘡、血管炎等嚴重疾病,需終生服藥控制病情。

  2009年11月,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張尚強隨后向南山區(qū)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遭到拒絕。之后,媒體開始報道此案,引發(fā)輿論熱議。

  2010年6月10日,南山區(qū)檢察院就張尚強申請國家賠償案召開公開審查聽證會。

  6月12日,記者前往南山區(qū)檢察院,就此案細節(jié)問題獨家采訪了有關人員。

  賠償申請流程正在進行中

  作為該申請賠償案承辦部門的負責人,南山區(qū)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科長李景優(yōu)向記者詳細介紹了張尚強申請國家賠償的始末。

  據悉,張尚強在2009年11月首次提出了申請國家賠償。南山區(qū)檢察院于12月14日向張尚強送達了《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告知其賠償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并告知擬對其予以司法救助。但張尚強拒絕簽收。

  李景優(yōu)解釋道,之所以張尚強第一次申請國家賠償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是因為當時該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第15條作出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而該法第15條列出的不起訴情形包括“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等7種。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依照該15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1月11日,張尚強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2010年4月7日,深圳市檢察院作出復議決定,撤銷了南山區(qū)檢察院第一份不起訴書,同時要求南山區(qū)檢察院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即“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指令其重新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0年4月29日,南山區(qū)檢察院作出新的不起訴決定書,認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認定張尚強涉嫌敲詐勒索犯罪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故對其不予起訴。

  同年5月6日,張尚強重新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依據法律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應當通過確認程序,未經確認有違法侵權的賠償申請不應進入賠償程序!崩罹皟(yōu)說,“張尚強申請國家賠償案件現(xiàn)在還處于確認逮捕決定是否錯誤、有無侵權的階段。一切都在按照法律流程進行。”

  是否錯誤逮捕尚待認定

  記者了解到,7月6日前南山區(qū)檢察院將對是否賠償作出決定,而決定是否賠償又主要取決于是否錯誤逮捕。在6月10日的聽證會上,對是否錯誤逮捕存在多種看法。

  實際上,盡管張尚強認為自己充當了中間調解人的角色,但南山區(qū)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認為,張尚強是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起訴。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的辦案人員認為,張尚強在該案中有敲詐勒索的重大嫌疑,一是有兩名被害人的指認,二是有兩名同案犯的供述和指認,三是張尚強辯解其是中間調解人的身份,對此被害人陳述稱從未邀請張尚強作調解人。

  南山區(qū)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有關人士表示,張尚強案件由小事引起,但幾名犯罪嫌疑人連續(xù)兩天在凌晨兩三點鐘的時候,聚集多人,持刀向被害人索要錢財。2009年2月26日凌晨2點左右,張尚強在索要錢財現(xiàn)場,次日凌晨,同案犯毛某和外號“光頭”的持刀再次與張尚強一起向被害人索要錢財,且當場搬走3臺電腦。張尚強辯稱是去調解的沒有其他證據支持。

  對于是否錯誤逮捕,在6月10日的聽證會上,其他業(yè)內人士也存在多種不同意見。

  深圳市人大代表、律師郭海英表示,該案拘留是沒有錯誤的,張尚強確實有嫌疑,而且從當時的情況看也是應該批捕。但既然結果是存疑不起訴,從法律上看還是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的,既然不存在犯罪事實,發(fā)生了逮捕行為,所以逮捕行為應該是被認為錯誤的。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又賢也認為,對張尚強的逮捕決定,就算不是檢察機關主觀上的錯誤或者認識上的錯誤造成的,至少從結果推定前面的逮捕的審批過程也可能是有缺陷的。

  而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正沓則認為,逮捕是符合條件的,但結果是存疑不起訴,那么逮捕就是錯的,這是從客觀結果來推的。之所以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是因為起訴的證據要求比逮捕的證據要求要高。

  不過,深圳市委黨校教授朱興有則指出,批捕本身沒有錯,因為在當時情況下,檢察院已經盡到自身職責了。

  而南山區(qū)檢察院人民監(jiān)督員、南山區(qū)政協(xié)委員陳思韓則認為,檢察院沒有錯誤逮捕,因為張尚強作為調解者身份存疑之處有兩點:一是作為調解人,按常理說應首先避免雙方有沖突,在雙方不接觸的情況下去調解,但本案中張尚強帶著他的老鄉(xiāng)(犯罪嫌疑人)攜帶刀具去別人店里調解,顯然這不是正常的調解;二是目前的證據無論是他的老鄉(xiāng)(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害人均沒有陳述請他來調解,張尚強調解人的說法沒有佐證。

  關押期間染病病因難以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張尚強在關押期間身染疾病,從而在其國家賠償申請中提出要負責后續(xù)醫(yī)療費和因為喪失勞動能力而要求賠償的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

  有醫(yī)學專家在聽證會上指出,張尚強所患的系統(tǒng)性紅斑狼瘡為自身免疫系統(tǒng)疾病,這個病發(fā)病的最主要原因是內在的因素,當然外在的因素可能會起到一個觸發(fā)的作用,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肯定的結論。

  記者了解到,張尚強所關押的南山看守所,從2006年11月起用至今僅關押張尚強這一例出現(xiàn)紅斑狼瘡,在此之前沒有,在此之后也沒有,關押過他之后該所關押的其他人也沒有人患此病。

  事實上,在6月10日的聽證會上,盡管大多數與會人員支持張尚強申請國家賠償,但大家卻普遍認為,因為不能證明張尚強病情因拘留逮捕引起,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的疾病和逮捕拘留過程中間任何發(fā)生的偶然事件有關,對疾病治療提出的賠償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有人員表示,既然因果關系不清,就需要有關方面進行認定。(游春亮 陳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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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馬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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