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瞞著丈夫到醫(yī)院擅自流產,惱怒的丈夫起訴討要自己的生育權,案件在當地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日前,馬鞍山市當涂縣法院作出判決,妻子擅自流產,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王進(男)和李霞(女)2007年結為夫妻,婚后非常甜蜜。去年夏天,李霞懷孕后不久,小夫妻倆為了家庭瑣事爭吵起來,家人和朋友輪番勸解,兩人仍互不相讓。去年8月底的一天,李霞一個人來到醫(yī)院,做了流產手術。王進知道后,非常氣憤,認為孩子是兩人共有的,李霞擅自流產的行為侵犯了他的生育權。于是王進去年10月向法院起訴李霞,要求妻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開庭時,王進仍堅持自己的觀點。而李霞則認為,自己擅自流產是因為與王進之間感情不和,對與他共同撫育孩子喪失了信心,且法律規(guī)定男女有平等的生育權利,請求法院駁回丈夫王進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明確規(guī)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李霞對腹中胎兒進行流產手術,不構成對王進生育權的傷害,王進基于配偶權所享有的生育權仍然能夠待以實現,駁回了王進的訴訟請求。
審理該案的法官解釋,根據《憲法》精神和法律規(guī)定,生育權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于公民人身權,王進與李霞同樣享有生育權和選擇是否生育的自由。在現實生活中,因為感情等因素,夫妻之間經常會在生育這個問題上出現矛盾,也就是男女的生育權發(fā)生了沖突。在這種情況下,從男性生育權的實現以及社會現實的角度出發(fā),應當更多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的人身權益。李霞做人流手術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處分,是選擇“不生育權利”的自由,理應受到理解和尊重。(文中人物均用化名)(高法、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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