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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禁區(qū)避重就輕 十種現象阻礙中國反腐的深入

2003年01月10日 14:49

  中新網1月10日電 反腐敗不僅要重視正面的推動,而且也要關注克服反面的阻力。檢察日報日前刊登署名“柳惠政”的文章,指出反腐敗工作要想取得理想效果,必須徹底鏟除那些阻礙反腐敗的力量。

  文章認為,這些阻礙反腐敗的力量,具體可以歸納為“十種現象”:

  設立禁區(qū)。沒“來由”地劃定禁區(qū),劃定特等人群,不知不覺中形成腐敗的“特權地域”。具體表現為:有些部門不能查,有些人員不能查,尤其是對于某些領導干部無法進行有效監(jiān)督,即使發(fā)生腐敗問題也無法深入調查,致使其逍遙法外。

  內部處理。某些單位對內部發(fā)生的問題瞞案不報,內部消化,表面看一派廉潔氣象,但是由此卻隱藏了可怕的犯罪黑數。

  泄露舉報。將信訪信件、舉報信件中關于被舉報人腐敗犯罪問題以不同方式泄露給被舉報人,被舉報人因而提高“警惕”,作好防備,同時也使不少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

  通風報信。一些前期調查材料透露給被調查人,被調查人有條件銷毀證據,對抗調查。這種情況還導致一些犯罪嫌疑人潛逃。

  設置調查障礙。發(fā)生了問題卻不配合司法機關進行調查,或者封鎖消息來源,或者調離相關人員,導致無人協(xié)助調查,或者干脆制造假賬,等等。

  托關系說情。求人去說情,也就會影響辦案的進展和效果,對查辦案件工作形成阻力。當人情作用足夠大時,很多案件也就難以調查下去了。

  避重就輕。對腐敗犯罪分子以功掩過,以教育代替處理,或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或者以經濟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曲線保護。對被調查的腐敗分子給予輕微處分,或者借機調動,或者先免職后復職,或者搞明降暗升,被處分者甚至可能因“禍”得福。

  提拔“問題”干部。一些干部竟然能夠在被紀檢監(jiān)察機關甚至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同時被不斷被提級提職,于是很多監(jiān)督失效,自然保護了腐敗分子,產生“腐敗有功”的怪現象。

  懲治失效。職務犯罪嫌疑人因為種種原因,在審判時僅獲判較輕處罰,或者是在執(zhí)行期間受到“特別”保護,于是提前減刑,依然可以逍遙自在。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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