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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裁決首起航空公司機票標識不清案

2003年04月14日 04:56

  中新社上海四月十三日電 日前,上海市徐匯區(qū)法院對中國首起因航空公司機票標識不清而導致誤機的賠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退還乘客原告楊艷輝女士機票款人民幣七百七十元,賠償八十元。同時,法院還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對今后出售的機票加以文字規(guī)范。

  上海有浦東和虹橋兩個機場,而航空公司的機票卻僅用英文標示!癙VG”代表前者,“SHA”代表后者。但這一標識并非為所有旅客都知曉。原告楊女士在“民惠售票處”購買了今年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南方航空公司”班機從上海飛往廈門的九折機票,登機地點是“PVG”。楊女士誤認為國內航班的登機地點是虹橋機場,可當她趕至虹橋機場時,卻被告知走錯了地方,應在浦東機場登機。此時,她再轉乘登機為時已晚。最后花了八百五十元買了當日下午一航班的全價機票抵達廈門。

  原告認為,機票不用本國文字清楚標示,只用英文代號標明機場,侵犯了她的知情權;被告南方航空公司和代理商民惠航空服務有限公司沒有履行告知、通知的義務。她要求“南方航空”和售票單位退還誤機廢票款七百七十元,并賠償誤機各項損失七百元。

  民惠公司辯稱,按照中國民骯總局有關規(guī)定,所有機票代理商均應使用國家統一的一套BSP打印系統出票,這套打印系統只能打上英文標示,自從上海有了兩個機場,就統一用“PVG”和“SHA”分別表示浦東機場和虹橋機場,原告在購票時沒有向出票方詢問,誤機是自身疏忽造成的。

  法院認為,客票是客運合同成立的憑據,應當載明出發(fā)地、目的地、航次等內容。上海有兩大機場人盡皆知,但兩個機場的代碼為SHA、PVG并非一般人所熟知。本案中,該客運合同的主體是第一被告南航公司,作為承運人和出票人,在出售機票的時候,應當有義務使用通用文字,或以其它方式作明確說明。故南航應承擔疏忽告知的過錯責任,參照誤機處理辦法全額退票。而本案的另一被告民惠公司并非客運合同的主體,故楊女士要求民惠承擔退票、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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