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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劍敏:姚明的肖像權屬于誰?

2003年06月09日 15:21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并注明摘自中國新聞社中國《新聞周刊》。聯(lián)系電話:68994602)

  運動員肖像權紛爭、黑哨、假球等,經常由于法制不完善而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處理。姚明肖像權之爭,為中國以法治“體”提供了一個契機

  本刊記者/李劍敏

  在NBA度過一個不凡的新秀賽季后,姚明身上的價值日益凸顯,對姚明的爭奪也日益激烈。

  5月初,姚明與百事可樂簽約,成為百事代言人。幾乎與此同時,可口可樂推出新產品,包裝罐上印有姚明、巴特爾和郭士強三名現(xiàn)役國手的肖像和姓名,其中姚明居中,位置顯眼?蓸反髴(zhàn)一觸即發(fā),形勢急轉直下。

  5月23日,“姚之隊”(姚明全權代理)以可口可樂涉嫌侵犯姚明肖像權為由,將其告上了法庭。

  國際慣例與運動形象權

  目前雙方振振有辭各執(zhí)一端,讓人莫衷一是!耙χ牎闭J為,可口可樂在未經姚明授權(無論直接或間接)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了姚明的肖像和姓名,已構成侵權;可口可樂則根據(jù)與中國籃協(xié)及其商務代理中體經紀的合同,認為這是他們的合法權利。

  “姚之隊”的律師王曉鵬表示,可口可樂的做法是一種商業(yè)上的偷襲性營銷行為,姚明只是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煽诳蓸匪^的“國際慣例”,根本站不住腳。

  在姚明的官方網站上,“姚之隊”駁斥了可口可樂此前以整體形式使用貝克漢姆的肖像,無須征得貝克漢姆同意的說法。事實上是,在可口可樂與英格蘭隊簽約之前,貝克漢姆就已經授權英格蘭足總可轉讓其肖像權,作為集體形象的一部分出現(xiàn)在產品上。作為著名的跨國公司,可口可樂不應當以不符合事實的“國際慣例”誤導公眾。

  而美國“夢之隊”成員在入選國家隊前,都要與美國籃協(xié)就商業(yè)授權達成一致。其細節(jié)如下:“作為國家隊一員,我同意美國籃協(xié)有權在全球范圍內為商業(yè)目的使用(并授權他人使用)我的姓名、別名、生平、簽名、聲音、肖像及其他可辨認的特征(總稱‘球員特征’)……美國籃協(xié)的贊助商只能在‘團隊’的前提下使用球員特征(即,每項物品上至少要顯示球隊5名球員的特征)!

  中體經紀的母公司中體產業(yè)則表示,作為贊助商,可口可樂有權使用中國男籃的整體肖像(三人或以上)!耙χ牎被煜吮救诵は駲嗪瓦\動員運動形象權的概念,從而導致了糾紛的產生。

  在廣告學上,所謂肖像權分為兩種,一是本人肖像權,一個人的勞動力和智力資本都屬于個人,這是最基本的人權;二是運動形象權,特別是集體項目的運動員。運動形象有幾個特征,像必須體現(xiàn)出運動動作、必須要有國家隊服裝等標志。

  中體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魏紀中表示,理論上,本人肖像權屬于個人,運動形象權屬于集體,除非有特別約定!耙χ牎睆娬{的是肖像權,但可口可樂產品上印的是姚明的運動形象,不是本人肖像。嚴格地說,這不是一個層面上的事。中國體育產業(yè)經歷了從一開始運動員只能有運動形象,逐漸發(fā)展到可以有個人肖像,這一過程說明運動形象權和本人肖像權不是等同的,不能混為一談。

  姚明的價值不是他一個人完全創(chuàng)造的,脫離了隊友,姚明便不存在。姚明的成長和技術的提高,包括他個人無形資產的形成,都不可能完全是由他個人投入決定的,需要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幫助與配合。按照生產要素分配的原則,其他組織或個人可以提出合理索取收益的訴求。這些權利通過合約來實現(xiàn),可以采取直接貨幣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適當權益的讓渡方式,視合約的條款而定,這在國際上也是通行的做法。

  “姚明與可口可樂的糾紛,這不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但叫我判斷誰是誰非,我沒有依據(jù),因為我沒有看過雙方的合同(指姚明與百事可樂、中國籃協(xié)與可口可樂的合同)。”魏紀中說。

  姚明利益如何分配

  國家體育總局曾在1996年發(fā)出505號文件,明確指出:“國家級運動員的肖像權等無形資產都屬于國家所有!庇腥藫(jù)此認為,姚明入選中國男籃,成為國家隊隊員,就要把他的一部分權利轉讓出來。中國籃協(xié)不需要征得姚明的同意和授權,即可行使運動形象權。

  但很多法律專家不同意這種說法。他們認為,肖像權及其他無形資產依法屬于運動員個人,體育總局如果單方面將其納入國有資產,就超出了體育總局體育行政管理的職權范圍,也侵害了運動員作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中國籃協(xié)要使用或轉讓姚明的部分肖像權,事先必須征得他的同意,否則就違反了《民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利明教授表示,我國民法中目前還沒有運動形象權這樣的概念,但在歐洲的一些國家中有。不過即便在國外,運動形象權也屬于個人所有,可以轉讓。

  但運動員入選國家隊便要自動轉讓其運動形象權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國際上也沒有這樣的慣例。王利明說:“體育總局的規(guī)定確實有問題,姚明上訴是有道理的!

  中國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楊立新認為,就我國運動員培養(yǎng)現(xiàn)狀而言,一位運動員的成長,是各方面因素投入的結果,特別是像姚明這樣的球星。因此,相關體育協(xié)會想使用運動員的肖像,是可以理解的。但不是下發(fā)一份內部文件就可以了,要尊重權利人的權利。最好的方法,就是協(xié)會事先與運動員簽訂部分轉讓肖像權的協(xié)議。姚明肖像權的紛爭,實質是利益如何分配的問題。

  以法治“體”

  專家認為,姚明肖像權糾紛對中國體育的法制建設不無好處。中國體育現(xiàn)行的行業(yè)規(guī)定和行業(yè)慣例中,有一些不合理、不合法、不符合市場經濟發(fā)展規(guī)律,侵害了運動員的自身利益。這一案件可能促使法律界和體育界把一些問題弄清楚,以保證相關組織、個人和贊助商的利益。

  魏紀中表示,中國體育正逐漸向職業(yè)化和產業(yè)化轉型,民主和法制也在不斷完善。在這一社會結構下,單純依靠行政管理,越來越顯得無能為力。中國單項體育協(xié)會現(xiàn)在應考慮依照國際慣例,實行個人會員制,這是以法治“體”的需要。

  這意味著,體育協(xié)會要成為運動員、俱樂部和其他參與組織的整體利益的代表。這樣才有權利和義務對會員或組織進行依法管理,才有合法性。這要求協(xié)會必須履行如下制度:自愿參加的原則,完備的章程和規(guī)定,民主的選舉和議事制度,透明的違章違規(guī)處罰制度,公開的處罰和申訴程序。

  實行會員制后,協(xié)會將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承上,就是貫徹執(zhí)行各項體育規(guī)定和政策;啟下,就是代表會員的利益與主管部門溝通,作為利益主體影響政府有關政策的制定。

  魏紀中認為,協(xié)會體制的完善,有助于處理在體育中發(fā)生的異議和糾紛。像運動員肖像權紛爭、黑哨、假球等,經常由于法制不完善而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處理。姚明肖像權之爭,為中國體育的法制化提供了一個契機。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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