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8日電 27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以一百五十一票贊成、零票反對、一票棄權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草案)》。新華社對該法進行了解讀,現綜合如下:
行政許可應遵循便民原則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明確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務。
行政許可,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目前,一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較少考慮行政許可申請人辦事是否方便,申請人常常需要跑多個部門、往返多次,被形象地稱為“跑斷了腳、磨破了嘴”。
行政許可法把便民作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使這部法律充滿了“親民”色彩。法律規(guī)定,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tǒng)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tǒng)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這部法律的便民原則還體現了信息時代的特色。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設定行政審批應當聽取各方意見
很多行政審批事項都與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guī)草案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法律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法律規(guī)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僅六類事項可設定行政許可
辦一個企業(yè),搞一個工程,動輒需要幾十個甚至數百個公章,行政審批事項過多過濫,給普通百姓帶來諸多煩惱。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對行政審批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規(guī)定只有六類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這六類事項分別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有限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這一法律還規(guī)定,如果上述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guī)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行政審批不能“一拖了事”
三年辦不下一個企業(yè)的批文,為蓋一個章跑斷腿,目前個別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的過程中,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讓當事人感到十分無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從方便老百姓辦事的角度考慮,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法律同時規(guī)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依照本法有關條款規(guī)定,行政許可采取統(tǒng)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法律同時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有關條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按照這一法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還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jiān)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審批不得為地方保護主義提供“保護傘”
你的產品想進來,我設門檻攔住你,個別地區(qū)曾以政府規(guī)章或決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商品在本地銷售。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明確禁止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的做法。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xù)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法律規(guī)定,地方性法規(guī)和省級政府規(guī)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tǒng)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個人或者企業(yè)到本地區(qū)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商品進入本地區(qū)市場。
在制定行政許可法的過程中,一些委員建議,應取消省級政府規(guī)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我國的省級行政區(qū)劃比較大,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經濟、社會發(fā)展很不平衡,省級政府在全面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經濟、社會管理工作中,當出現地方性的特殊問題時,需要立即采取行政許可措施進行管理,而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又來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賦予省級政府規(guī)章一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是必要的。但是,對省級政府規(guī)章設定行政許可應有必要的限制,其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是臨時性的。
法律向資格考試中強令培訓/指定教材牟利行為說“不”
參加資格考試時,考生常常被迫參加強制性的考前培訓,購買指定教材,多花了不少的“冤枉錢”。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向借資格考試牟利的這兩種行為說“不”,規(guī)定任何部門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法律規(guī)定,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實施這一事項的行政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yè)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yè)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法律規(guī)定,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yè)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yè)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有關專家認為,這一規(guī)定將有效制止當前有些部門和個人通過舉辦此類考前培訓和出版指定教材而謀取利益的行為,有利于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部門規(guī)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能否設定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法制定中的熱門話題之一。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沒有賦予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
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fā)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guī)。據介紹,國務院提請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也未賦予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進行審議時,有的委員建議增加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務院在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決定取消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是經過認真研究的,主要的考慮是各部門不宜自我授權,為本部門或本系統(tǒng)設定和擴大權力。至于各部門已經發(fā)布的確需繼續(xù)實施的行政許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或發(fā)布決定予以確認。
法律嚴禁違法轉讓行政許可
在我國,倒買倒賣行政審批批文的現象曾一度呈現泛濫之勢。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向這一行為說“不”,明確規(guī)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將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本來未就這一問題作出規(guī)定。在審議這部法律的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是否可以轉讓,行政許可法應當作出明確規(guī)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因此,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只有特定事項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可以轉讓,但必須由法律、法規(guī)對這種轉讓作出明確規(guī)定,比如通過出讓許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關法律規(guī)定被許可人可以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轉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guī)定十分必要。如果對行政許可轉讓不加嚴格限制,會給倒買倒賣許可證件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可乘之機,造成經濟、社會秩序混亂。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行政許可將受懲處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了行政許可,該怎么處理?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明確規(guī)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依照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變更、撤銷行政許可公民合法權益受損須補償
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否則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必須負責補償。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按照這一法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法律還規(guī)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