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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周刊》文章:公民財產權的法律救贖

2003年10月20日 09:21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并注明摘自中國新聞社中國《新聞周刊》。)

  財產權——財產的取得、財產權的保護和財產權的轉移等制度是一個社會的核心問題,它關系到社會的發(fā)展和穩(wěn)定

  文/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民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 蔡定劍

  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國公民幾乎沒有私有財產,也沒有財產權的概念。一個社會中公民沒有財產,社會就不能進步;如果公民有財產而得不到法律保護,社會就不會有穩(wěn)定。所以,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依法保護公私財產權正當其時,其意義不但深刻而且極其深遠。

  了解西方社會歷史的人都知道,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和現代的民主代議制度的建立幾乎是因為財產權的問題而引發(fā)的。憲政史上兩個最早的憲法性文件——215年的《大憲章》和1628年的《權利請愿書》,都是英國貴族迫使國王簽訂的,其中許多條文都與保護財產有關。如國王非經貴族的議會同意不得向人民征稅和募債;非依法律和司法判決國王不得剝奪人民的土地和財產;承認貴族的封地繼承權;不得強占民房等。到后來發(fā)展為“不出代議士不納稅”成了資產階級要求參政的革命口號。

  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資產階級保護私有財產的需要,才通過不同的革命方式建立起資產階級政權。資產階級革命的旗幟上寫著的幾個大字就是為了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產”。無產階級革命在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在馬克思號召要奪回無產階級自己財產的鼓動下推動起來的。財產權——財產的取得、財產權的保護和財產權的轉移等制度是一個社會的核心問題,它關系到社會的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

  在中國現階段,公民財產權保護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公民房屋因強制拆遷受到侵犯。如果一個社會公民的住房得不到法律保護,就談不上財產權的法律保障。此時通過修憲和完善法律加強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是非常英明之舉。

  如何加強對公民財產權的法律保護?下列原則是應該在有關法律中加以體現的:對政府征用房屋和拆遷行為,公民應該有知情權,有與政府協(xié)商談判權,有獲得司法救濟權;確立“非經法律規(guī)定不得剝奪、限制公民財產”的原則;“政府對公民財產的征用應依法律程序,并事先給予充分合理補償”;沒有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令任何人不得對公民財產強制征收;對任何以經濟和商業(yè)目的的財產征用,都必須按民法自愿、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

  特別是涉及經濟和商業(yè)項目與公民財產權的關系,必須用合法的經濟手段來解決問題。那怕是政府從事經濟建設項目,也應該使用經濟手段,而不應采用行政手段。因為,政府之所以有權征用公民財產,在法理上并不是依據國家所有權,而是依據國家主權行為。經濟行為顯然不能解釋為主權行為。所以,對公共利益必須做出嚴格的限制,而不應被濫用。濫用權力就容易造成政府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

  目前關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和如何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財產權的關系的問題,在不少地方沒有得到解決。比如現在各地侵犯公民房屋的財產權都是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確實規(guī)定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

  根據國外法律的普遍規(guī)定,國家征用土地必須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公共利益是有明確限制的。主要是指:國防、政府設施,直接的公用事業(yè),如教育、交通、環(huán)保等項目。即使符合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征用土地,也必須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財產權,給公民以充分、合理的補償,并且嚴格依法定程序進行——征用必須符合法定的所有條件,否則屬于違法行政。

  據此,現在一些地方把經濟開發(fā)區(qū)建設、投商引資項目、大型商用建設、房地產開發(fā)和商業(yè)性的城市改造都說成“公共利益”,這是沒有根據的。

  還有一種行為,就是建休閑廣場,搞綠化美化,被很多人認為是公共利益行為。這是值得質疑的。從形式上來看,建休閑場所和搞綠化會使較多的人得到享受,被搬遷的人可能是少數。但是,是否是公共利益不能簡單地看得益的人數多少,還要看事物的性質和價值。一個健康社會的道德價值不允許把多數人的享樂建立在少數人的痛苦之上。同樣,不能說為了多數人的休閑就可以讓少數人無家可歸。

  個人財產可以為公共利益作犧牲,但不能說都是無條件的,還必須講價值的平衡,程序的公平和正義,要體現法律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2003年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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