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28日電 據(jù)貴州都市報報道,記者近日從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中心獲悉,該院已對原清鎮(zhèn)市公安局副局長兼清鎮(zhèn)市交警大隊大隊長馬安國貪污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馬安國貪污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贓款17.7萬元發(fā)還清鎮(zhèn)市交警大隊。
48歲的馬安國原是清鎮(zhèn)市公安局副局長兼清鎮(zhèn)市交警大隊大隊長,去年4月2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警方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7月10日,馬安國利用職務便利,伙同清鎮(zhèn)市交警大隊原財務人員馮燕(另案處理),將該市車輛管理片區(qū)收取上繳的未入帳的駕駛員報刊費等費用11萬余元進行私分,其中,馬分得6.1萬元。2002年至2003年,馬安國又伙同馮燕及另一財務人員梅德文(另案處理),先后兩次將7.5萬同樣的款項進行私分,其中馬分得2.5萬。在此期間,馬還以“拜年”的名義將1萬元占為己有。
2001年至去年2月,馬安國伙同該市交警大隊原教導員羅少云(另案處理),私自將該車輛管理片區(qū)上繳的管理費18.2萬進行私分。其中,馬安國實際占有公款8.1萬元。案發(fā)后,馬安國退清了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馬安國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決。(作者:趙車 趙安平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