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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原副檢察長郭寶云因貪污受賄被判18年(圖)

2004年08月26日 09:43


被告人郭寶云在法庭上接受審判 張浩林 攝(人民法院報)


  中新網8月26日電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對重慶市檢察院原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郭寶云(女)涉嫌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和貪污罪,兩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所得贓款人民幣共計93.2萬元予以追繳。

  昆明中院經審理確認:郭寶云在擔任重慶市江北區(qū)區(qū)長期間,利用其主管財政、稅收工作的職務便利,出面與區(qū)財政局、稅務局進行“協(xié)調”,為重慶三和車輛零部件制造廠謀取利益,使該廠得到江北區(qū)財政的資金支持和稅款442萬元的即繳即返。1997年4月23日,郭寶云指使其子楊青川(另處)收受該廠廠長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1997年3月,郭寶云及其子楊青川與解放軍總后勤部西安財務結算中心主任賈某談定,由總后西安財務結算中心融資1000萬元以買國債名義將款存入江北國債服務部,利率為16%,其中付給部隊9.18%的利息,另外6.82%的息差由郭寶云處理。1997年4月7日,賈某在工商銀行西安市萬壽路分理處,以總后西安財務結算中心的名義電匯1000萬元至重慶市江北區(qū)國債服務部。

  1997年4月11日,楊青川在郭寶云的指使下到區(qū)財政投資公司收取息差,投資公司出具“代保管證券兌付計價單”經簽批,將息差73.2萬元從財政投資公司轉賬支付到重慶東大投資有限公司賬上,楊青川將該款從東大公司取出并占有使用。

  昆明中院認為:郭寶云犯受賄罪、貪污罪,應數(shù)罪并罰,故作出上述判決。(馮麗萍、魏文靜)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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