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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稅務機關和稅務代理機構必須徹底脫鉤

2004年10月07日 11:40

  中新網(wǎng)10月7日電 據(jù)新華網(wǎng)報道,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要求,稅務機關和代理機構必須徹底脫鉤,斬斷代理機構與稅務機關之間不正當?shù)慕?jīng)濟利益關系。今后,發(fā)現(xiàn)有不脫鉤或者脫鉤不徹底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稅務師事務所等稅務代理機構是聯(lián)系稅企的橋梁,對提高稅務機關、納稅人的工作效率起著重要作用。但因其長期和稅務機關沒有脫鉤,也出現(xiàn)了強制代理等一些違法違規(guī)行為。今年以來,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內(nèi)部署了代理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

  稅務總局近日再次強調(diào),各地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年審,督促抓好稅務師事務所的脫鉤改制工作。凡與稅務機關沒有徹底脫鉤的改制所,一律停業(yè)整頓,徹底清產(chǎn)核資后撤消原所,重新按規(guī)定完全由注冊稅務師發(fā)起設立。稅務機關辦公場所與辦理稅務代理的場所必須分離。辦稅服務廳是稅務機關對外的窗口,為嚴肅稅務機關執(zhí)法形象,除特殊規(guī)定外,稅務代理機構不得進入辦稅服務廳辦公,凡在辦稅服務廳辦公或者辦理稅務代理事項的稅務師事務所,必須限期搬出或撤離。不得將稅務機關掛牌辦公的場所出租給稅務師事務所,對稅務機關辦公場所以外的閑置房產(chǎn),可按當?shù)匚飪r部門核定的租金出租給稅務師事務所。稅務機關和在職稅務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目從中介機構取得經(jīng)濟利益,不得投資入股稅務師事務所,不得租借注冊稅務師證書,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安置家屬、子女及其它利害關系人,不得指定代理、強制代理。對違反上述禁令的,將嚴肅查處。(陳二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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