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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報關注田亮被摒出國家隊:令人惋惜 值得深思

2005年01月28日 09:02

  中新社香港一月二十七日電 國家體育總局二十六日突然宣布,對奧運跳水金牌選手田亮作出不再保留他的國家跳水隊隊員資格的決定。國家隊指田亮違反紀律,私自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業(yè)合約,且以個人名義頻頻出席商業(yè)活動。田亮昨午發(fā)表回應,指對此感到震驚、傷心和難過。香港各大報今天均以頭版頭條報道田亮被逐消息。有些報章還為此發(fā)表社評。輿論主要認為田亮被“飛”除了令人惋惜之外,事件亦暴露了多方面的問題,值得運動員、體育當局以及廣大體育愛好者深思。

  香港《大公報》的社評說,無論從那一個角度看,這都是一出“悲劇”:國家跳水隊失去了一名優(yōu)秀運動員、田亮本人也失去了他依存的母體和價值。需知道,國家培養(yǎng)一名優(yōu)秀運動員,需要投放多大的心血和人力物力,而從小孩子就接受嚴格訓練的田亮,在跳水臺上又留下了多少的汗水和淚水!一名曾經多次為國家爭光、條件又如此出眾的跳水運動員,今天卻以被摒棄而告終,實在不能不令人感到傷感和遺憾。

  該社評說,田亮被除名,首先錯在田亮本人。作為管理當局,嚴格執(zhí)行紀律,提出工作規(guī)條,是游泳運動管理中心不可推卸的責任。田亮在去年奧運后半年以來的所作所為,以休息為名請半年長假,卻公然頻密參加商業(yè)活動,又未經批準私下簽約香港娛樂商為“經理人”,以至名牌滿身、緋聞頻傳的形象,“中心”如果不管、不采取行動,以后又何以服眾?如何管理一個龐大的隊伍?可以相信,游泳中心在事件拖延了好幾個月、屢勸無效之下,最終作出決定,也是“揮淚斬馬謖”,情非得已,不是不念其過去功勞,更不是不愛惜人才,而是為了要確保建設一支能“過硬”、有責任心、守紀律的體育隊伍。社評同時指出,國家體育總局對運動員的質素要求、文化培養(yǎng)以及管理體制,亦應該作出與時并進的檢討和改善。

  香港《成報》的社評說,國家隊為了維持紀律和避免局面失控,作出除名的決定,應該可以理解;但畢竟時代已經改變,外界對運動員的各種誘惑實在太多,根本不可能完全杜絕。事實上,田亮所以最終被除名,相信有多方面的復雜因素,包括他沒有悔意拒絕認錯;此外,跳水隊男運動員人才濟濟,對整體成績的影響有限;而更重要的是,田亮已經私下和香港的娛樂公司簽約,令事件再沒轉圜余地,相信是令他最終被國家隊除名的導火線。

  該社評指,今時今日,運動員特別是金牌運動員的個人價值觀亦已發(fā)生變化。因此,國家體育部門如何制訂出一套適應時代的運動員管理規(guī)則,應盡快提上議事日程。在不影響紀律和訓練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對運動員私人生活的限制,包括從事商業(yè)廣告活動的限制,使國家隊既能吸引和留住人才,運動員亦能名利雙收。同時,金牌運動員的個人魅力亦有助提升中國人的國際形象,如此謂之共創(chuàng)三贏。

  《經濟日報》題為“田亮被逐實為產權糾紛”社評指出,運動員積極參與商業(yè)活動,在一些歐美國家不但不犯天條,反為公眾支持,如籃球巨星喬丹,當年一面打籃球,一面大拍廣告,出席商業(yè)活動,甚至拍戲等。田亮與喬丹所受對待極端相反,關鍵是喬丹的成功,主要靠他個人天分與努力,在市場競爭中打出聲譽與地位,故他打球的才能與名氣,產權全屬他個人,他參與多少商業(yè)活動,政府無權干涉。田亮則不同,內地運動仍未市場化,田亮自小受益于國家長年累月的大量投資,包括生活開支、教練、訓練及安排比賽,再加上他個人努力與才能,才有今天成就。正國為國家在田亮身上有大量投入及承擔,故認為田亮的跳水才能及名氣的產權,國家占很大部分,他應繼續(xù)以國家利益為先,即爭取比賽成績,而非個人利益;此亦是何以內地民眾認為,田亮忙于掘金,影響運動表現(xiàn),是“忘恩負義”。因此,田亮事件的癥結,可說是個產權問題。完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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