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7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fā)了《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對原有的政策進行了調整。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近日在對該政策進行解讀時表示,此次對年終獎繳稅計算方法調整,主要是考慮在不違背稅法按月征稅、便于計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則的前提下,結合企業(yè)薪酬發(fā)放的實際,通過降低適用稅率,適當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不是將獎金分攤到全年計算納稅。
該負責人表示,以前,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收入,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納稅。這就產生了兩個問題:一方面,由于沒有考慮獎金的所屬期,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由于只規(guī)定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但未限定政策適用的次數(shù),部分單位多次發(fā)放獎金,多次適用政策,導致不同單位之間稅負的不公平,產生了稅收漏洞,使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的政策難以準確落實到位。
為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充分發(fā)揮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實現(xiàn)稅收工作聚財為國、執(zhí)法為民的宗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一次性獎金征稅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該負責人還說,按照新的辦法,應先將納稅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如果納稅人當月取得工資收入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也就是說,如果當月工資高于800元,就直接將獎金除以12后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如果當月工資低于800元,就將一次性獎金收入與當月工資合并扣除8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例如:一個人某月取得獎金14400元,當月工資為700元。費用扣除額800元與工資的差額為100元(800-700),獎金減去這個差額后的余額為14300,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對照稅率表,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25,應納稅額=[14400-(800-700)]×10%-25,應納稅額為1405元。
如果該納稅人當月工資為900元,就直接將一次性獎金額除以12,余額為1200,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25,應納稅額=14400×10%-25,全年獎金應納稅額為1415元;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900-800)×5%-0=5元;最后,該納稅人合計應納稅額=1415+5=1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