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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官員詮釋年終獎計稅方式調整的適用范圍

2005年02月07日 17:52

  中新網(wǎng)2月7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fā)了《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對原有的政策進行了調整。

  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近日在對該政策進行解讀時表示,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jù)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而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jù)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都可以適用《通知》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納稅。

  此外,納稅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負責人還說,按照新的辦法,納稅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無論其屬于哪一個年度的獎金收入,都可以按照新辦法計算納稅。同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對于全年考核,分次發(fā)放獎金的,該計稅辦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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