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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修訂軍隊審計條例 強化監(jiān)督軍事經濟活動

2007年01月22日 09:22

  中新網1月22日電 2007年1月1日,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簽署命令,發(fā)布施行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督夥跑妶蟆方裉炜隽藯l例全文:

  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軍隊審計工作,加強審計監(jiān)督,維護軍隊財經秩序,提高軍事經濟效益,促進軍隊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是軍隊審計工作的基本依據。

  一切有經濟活動的軍隊單位(含機關、部門,下同),以及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接受審計監(jiān)督。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央軍委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軍隊審計部門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審計職權、范圍和程序,對各單位的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管理,以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全面、規(guī)范和有效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四條 軍隊審計工作遵循黨委領導、按級負責,依法審計、客觀公正,服務大局、突出重點,注重效率、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五條 軍隊審計部門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軍隊審計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七條 軍隊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廉潔奉公,按章辦事,保守秘密。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人員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必須執(zhí)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意見,并及時向審計部門書面報告執(zhí)行和落實情況。

  第九條 各級黨委、首長應當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將審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支持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十條 解放軍審計署在中央軍委的領導下,主管全軍審計工作,對中央軍委負責并報告工作,日常工作由總后勤部領導。

  各級審計部門是本單位審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單位黨委、首長和上一級審計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yè)務工作以上一級審計部門領導為主,日常工作由本單位后勤(聯(lián)勤)機關領導。

  未編設審計部門的單位,審計工作由上級單位審計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總部、軍兵種、軍區(qū)編設的審計事務所,受本級審計部門的領導和管理,辦理審計部門授權的審計事項和軍隊單位委托的相關服務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列入本單位年度預算,由財務部門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并取得崗位任職資格。

  第十四條 擔任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從事審計或者財務工作的經歷。

  任免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事先征求上級審計部門的意見。審計部門負責人沒有失職瀆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

  第十五條 審計機構因工作需要可以聘用專業(yè)技術人員。受聘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任職資格和工作能力,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聘用手續(xù)。

  軍隊單位委托地方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應當報上級單位審計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人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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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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