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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斷盜車少年胳膊 故意傷害但事出有因免于刑罰
2007年06月18日 17:21 來源:人民法院報

  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任某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后,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判決免于其刑事處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損失近9000元。

  法院查明,2006年5月3日下午3時許,任某在洛陽一個小區(qū)發(fā)現(xiàn)幾名少年正在盜竊他的自行車時,將其中的孫某抓獲,其余少年則騎著自行車逃脫。因?qū)O某拒絕承認盜竊事實和說出自行車下落,任某在將孫某扭送派出所期間,用手扇孫某并用力扭斷了孫某的左胳膊。后來,孫某被鑒定為輕傷,傷殘等級十級。

  法院認為,孫某只是一個剛滿15歲的未成年人,任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完全有能力采取更加適當(dāng)?shù)姆绞綄⑵渑に偷脚沙鏊。因此,其以故意傷害方式扭送孫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犯罪,并須承擔(dān)民事賠償責(zé)任。鑒于其傷害行為起因于孫某偷車的過錯行為,情節(jié)輕微,對其可免于刑事處罰。(趙越 林波)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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