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多國企職工守著“金山”只能吃“低!保S富的礦產資源成為礦長夫婦瘋狂斂財的工具。7月15日,安化縣廖家坪銻鎢礦原礦長高立初夫婦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高立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被告人羅臘梅(高立初之妻)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另所追繳的贓款和房子沒收上繳國庫。
該案件是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十種新類型受賄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后,在益陽地區(qū)判決的首例以被告人“收受干股”行為判定受賄罪的案件。截止目前,兩人沒有表示上訴(法院判決后10日內,被告可上訴)
12年前因受賄曾判刑
高立初是一個有著20多年礦采經驗的老工程師,因其技術熟練,頭腦靈活,管理有方,擔任廖家坪銻鎢礦礦長已十多年。20世紀90年代中期礦產資源行情看漲的時候,他帶領全礦400多名職工,創(chuàng)造了輝煌的業(yè)績。據參與旁聽的一位職工代表說,那時候他們干職工每年平均能有上萬元的收入。也正是那個時候,高立初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盡管受到了司法機關的寬大處理,但高立初并沒有從中汲取教訓。幾年后,他再次擔任礦長,并在妻子羅臘梅的慫恿和具體操作下,再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十萬干股”獲利百萬
檢察機關查明,被告人高立初伙同其妻羅臘梅,在2003年到2006年的四年時間內,共收受賄賂達1141618元。
事情的起因還要從2001年12月說起。那一年因為礦價下降,礦里經營難以維持,廖家坪銻鎢礦便將該礦八寶山工區(qū)和天生河工區(qū)的采礦權向內部職工發(fā)包。經過投標,職工李軍(另案處理)中標,取得八寶山工區(qū)三年的承包權。2002年1月14日李軍與廖家坪銻鎢礦簽定了合同,2002年1月16日正式開工。
此時身為礦長夫人的羅臘梅便找到李軍的合伙人劉善安(另案處理)強行要求入股,迫于無奈,劉善安等人不得不答應羅的要求。善于鉆營的羅臘梅更是想出了一個無本經營又能掩蓋真相的“好主意”:她指使小女兒高某向劉善安打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入了10萬元的空股在劉善安名下。也就是說,羅臘梅在沒花一分錢情況下,就成了八寶山工區(qū)的大股東。
2003年1月,羅臘梅的10萬元干股從八寶山區(qū)按比例分得紅利50000元,但熟悉法律的劉善安和羅臘梅認為5萬元是司法機關處理行賄人和受賄人的一個“坎”,兩人經過商議,便以扣除1200元利息的名義只給羅臘梅現(xiàn)金48800元。此后,高立初、羅臘梅夫婦先后四次以“分紅”的名義收受賄賂現(xiàn)金共計55萬元,這些錢隨后都被高立初以親戚的名義存入了不同的銀行。2006年4月,李軍等人為感謝高立初的“關照”,付款542818元在長沙購買了兩間寫字樓送給高立初夫婦,為日后逃避查處,這兩間寫字樓以高小女兒的名義辦理了產權手續(xù)。
是否“干股”,庭審解開真相
庭審時,高立初說自己并沒有為承包主謀取非法利益,不承認入了“干股”,事實果真如此嗎?
檢察機關查明,被告人高立初在明知八寶山工區(qū)隱瞞銷售收入的情況下,仍力排眾議,繞開礦職代會,將合同中本應按照經營收入比例上交承包款的條款改為核定基數上交。他給職工的解釋就是,一旦定了基數,就能確保承包款不受市場價格波動而減少。但是,從事了多年礦采業(yè)的高立初非常清楚,此時國際上的對銻、鎢等礦產資源需要量正日益增加,且價格已成倍增長,在承包期內,本礦承包款不但不會減少,還應有所增加。在獲取了巨額賄賂后,被告人高立初在2006年與李軍等人續(xù)簽三年承包合同時,還親自為李軍等人到有關主管部門協(xié)調關系,再次使李軍等人能以極優(yōu)惠的價格順利簽定延期承包合同。
檢察機關還查明,被告人高立初還單獨收受其他礦山承包人的賄賂21000元。(記者 劉劍 周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