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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少年被高壓電擊殘告4單位不作為索賠60萬
2007年08月14日 10:06 來源:成都晚報

  孩子被高壓電擊中,該自己承擔責任嗎?去年7月在電擊事故后截去了右臂的12歲男孩小林(化名),委托律師將金信源建設投資公司(以下簡稱“金信源公司”)、青羊區(qū)供電局、成都藍靈集團和金泉街辦同時推上了被告席,索賠金額超過60萬元。昨日,金牛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回放:小孩因電擊致殘

  2006年7月12日下午,小林來到金牛區(qū)興盛二組的拆遷工地玩耍。在廢棄的配電房旁,小林踩著丟棄在地上的變壓器殼,爬上緊鄰的水泥平臺。由于高壓電線距離水泥平臺不足一米,他還沒有碰到電桿,就被一股強大的電流吸了上去,隨后摔在另一側的空地上。小林的右臂和左腿被高壓電嚴重燒傷。

  2006年7月18日,省醫(yī)院為小林做了右臂截肢手術,可是家人卻無力支付其余款項。經(jīng)醫(yī)生全力搶救,小林雖然保住了左腿,但留下了嚴重缺陷。

  律師:4個單位“不作為”

  那時,成都藍靈集團剛剛從這個工地遷走,由金信源公司接手用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不過工地四周并無圍墻,沒有任何人員管理,也沒有任何警示標志。四川發(fā)現(xiàn)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剛認為,變壓器的產(chǎn)權人金信源公司沒有對專用高壓電力設施采取任何保護措施,致使拆遷工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所以該公司應該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責任。

  此外,青羊區(qū)供電局未履行檢查、告知義務,對不符合供電要求的受電設施進行供電,而成都藍靈集團、工地所在的金泉街辦沒有對拆遷工地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存在一定過錯。據(jù)此,李剛認為,四被告均未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或義務,最終因其共同“不作為”的行為,造成了小林被嚴重燒傷致殘,已構成對小林的共同侵權。

  庭審:到底是誰的責任?

  昨日上午,此案在金牛區(qū)人民法院開審。小林的父親夏洪澤作為委托代理人,要求四被告支付經(jīng)濟損失51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失費10萬元。第一被告金信源公司的代理律師戴敬忠表示,小林去工地是為了拆卸鐵件、撿拾廢鐵,他被保安多次驅趕后,趁保安不注意又偷偷溜了進去,本次事故是由于小林父親的監(jiān)護嚴重失職造成的。

  青羊區(qū)供電局的代理律師辯稱,供電局并不是發(fā)生觸電事故電力設施的產(chǎn)權人;成都藍靈集團表示,已將變壓器轉讓,所以對變壓器不具有管理義務;金泉街辦的代理律師也認為,雖然與兩家公司簽訂了委托拆遷協(xié)議,但街辦與小林觸電沒有直接與必然的聯(lián)系。

  據(jù)悉,雙方就責任落實及損失金額存在較大分歧。昨日中午庭審結束后,法官表示將擇日宣判。(記者 張歐 郭龍 董凌)

 
編輯: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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