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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追究自己刑責 小偷為坐牢打官司勝訴
2007年08月23日 09:41 來源:法制日報

  時間追溯到2003年初,江西省南昌人張某因為偷了兩根項鏈,南昌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對其作出勞動教養(yǎng)的決定。然而,張某不服,認為市勞教委的決定是錯誤的,要求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判他去坐牢。對此,許多人覺得荒唐可笑,聞所未聞,而出乎大家意料的是,近日,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法律專家認為,此案的意義在于保障了當事人獲得公正、及時審判的權利。

  男子偷竊被處勞教

  2003年4月15日,張某伙同宗某、李某等五人在南城縣客車上,故意將一枚一元錢硬幣扔到一女子腳邊,然后假裝尋找硬幣,趁女子不注意將其所戴的金項鏈剪斷,盜得項鏈一根(價值683元)。4月16日,張某再次與同伙采取同樣的方法,在南城縣客車上盜得一根金項鏈(價值729元)。

  事發(fā)后,張某一直潛逃在外。2006年12月19日,經(jīng)群眾舉報,南昌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將張某抓獲,同日張某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南昌市勞教委對張某進行了聆詢。1月18日,南昌市勞教委作出《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決定對張某收容教養(yǎng)一年(從2006年12月19日起至2007年12月18日止)。

  小偷要求撤銷勞教決定

  對于勞動教養(yǎng)的決定,張某不服。他覺得,南昌市勞教委作出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自己偷了兩根項鏈,價值共1412元,按照相關法律確定的盜竊數(shù)額的標準,他的盜竊行為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非勞動教養(yǎng)。于是,張某將南昌市勞教委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南昌市勞教委作出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

  此外,張某還認為,南昌市勞教委受理此案后,沒有認真聽取自己的辯解,先行羈押的時間也沒有折抵。

  勞教委:原告不構成盜竊罪

  南昌市勞教委認為,勞動教養(yǎng)的對象在任何時候再犯罪都不會構成累犯,不會承受法定從重處罰的后果。這樣做是對張某有利的。

  南昌市勞教委還認為,各項證據(jù)已經(jīng)證明張某存在盜竊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一年以內連續(xù)三次盜竊才能認定為盜竊罪,張某只實施了兩次盜竊,不能認定為盜竊罪;在盜竊數(shù)額的認定上,最后一次應達到1000元,而張某第二次盜竊才700元,盜竊數(shù)額不能累計,所以張某不構成盜竊罪,只能收容勞動教養(yǎng)。

  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近日,東湖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查明,張某偷東西不只一次,1983年他因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兩年,2002年9月因盜竊罪被判拘役兩個月。

  東湖區(qū)法院認為,根據(jù)《勞動教養(yǎng)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才能收容勞動教養(yǎng)。張某有前科,屢教不改,依據(jù)張某盜竊項鏈兩根,總價值為1412元的事實,張某已經(jīng)涉嫌盜竊犯罪。

  近日,東湖區(qū)法院作出判決,南昌市勞教委對張某作出勞動教養(yǎng)決定屬適用法規(guī)錯誤,應予撤銷。

  江西一位律師告訴記者,小偷狀告市勞教委一案,從法律角度來看,體現(xiàn)了刑法“罰當其罪”的原則,每一個人,包括小偷在內,都有權為自己爭取一個有益的判決。(陳修琪 方方 李青)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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